案情简介:
2017年9月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就某县集中供暖改造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并约定了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并交付的当年的11月份之前付至工程款的95% ,我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10月完工并验收合格交付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工程总价款为2305830元,扣除5%的质保金以及被告已经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的60万元工程款,被告仍应当向我方当时支付工程款1590530元,但被告一直以双方未经决算,未达到支付条件,不予支付,遂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90530元,被告以为决算为由抗辩。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1590530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未决算为由的抗辩不成立,因为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合同主要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如不违反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相对人就有义务依据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我方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为由索要工程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当然依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