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8日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就某工程的外墙聚苯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该工程最终工程量按经业主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该部分工程于2018年2月竣工,后我方当事人先依据施工图纸的图算量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并向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431100元。此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时,我方当事人在与业主方办理竣工结算时发现实际施工工程量仅为1770390.45元,且经业主方确认验收,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依据合同的约定应以业主方确认的施工工程量为结算依据。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当退还我方当事人多支付的工程款660700.55元,我方当事人多次向被告某建筑工程公示期发函要求其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但被告不予理会。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退还多支付工程款660700.55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660700.55元。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中一般依据图纸进行施工,但也存在部分施工方为节省成本偷工减料,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图纸量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发包方按图纸量先行结算后发现实际工程量不一致的应由施工方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