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真空玻璃安装合同,由我方当事人为某公司提供真空玻璃安装服务,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全包,我方当事人不得出现任何转包和分包,并且玻璃质量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因此签订合同后,我当事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在施工时某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20万元,2016年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又增加了一部分,经结算确认,包含增加部分工程的总价款为4856530元,现已支付370万元,尚余1156530元未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催收对方仍未支付,依据合同约定合同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现质保期已过4个多月对方仍未支付,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115653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5653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承担: 虽然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提交了关于我方当事人施工工程存在部分安装质量问题的证据,但我当事人在质保期内已经进行了维修更换等措施,因而不是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因而这类抗辩事由是不成立的,被告仍然要承担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