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6月,原告我方当事人某建筑公司与某农牧科技公司就其生态园养殖基地扩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当事人向某农牧科技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2015年7月某农牧科技公司通知我方当事人进场施工,但进场施工不到一周,某农牧科技公司又通知我方当事人停工,并且在这次停工后又多次通知施工但均在施工几天后继续停工,导致我方当事人损失较大。截止2018年3月我方当事人都因某农牧科技公司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现我方当事人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退还我方当事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解除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支付因此给原告某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28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某建筑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解除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支付因此给原告某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28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虽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法院仍有权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并且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的行为实际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我方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