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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Dec 2018

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进行的,当然有权要求其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占用利息!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原告我方当事人某建筑公司与某农牧科技公司就其生态园养殖基地扩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当事人向某农牧科技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2015年7月某农牧科技公司通知我方当事人进场施工,但进场施工不到一周,某农牧科技公司又通知我方当事人停工,并且在这次停工后又多次通知施工但均在施工几天后继续停工,导致我方当事人损失较大。截止2018年3月我方当事人都因某农牧科技公司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现我方当事人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退还我方当事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解除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支付因此给原告某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28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某建筑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解除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支付因此给原告某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28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虽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法院仍有权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并且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的行为实际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我方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1 Dec 2018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案情简介: 2017年某部队工程指挥部作为发包人与被告某建设公司就某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楼建设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公司的某地分公司又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将该工程承包给公司员工A某即我方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经营责任书,该责任书中约定某建设公司某地分公司聘用A某为此项目负责人,自负盈亏,公司对该工程不承担任何质量、经济等责任。税收方面由公司代扣代缴,并由A某向其缴纳管理费。合同签订后A某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按约定竣工验收,后某部队工程指挥部出具证明,证明其已支付全部工程款(除质保金),我方当事人A某和某建设公司均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我方当事人向被告某建设公司某地分公司索要拖欠的工程款1037049元。但该分公司未予以答复。遂我方当事人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037049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37049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建设公司辩称与A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为其某地分公司而非本公司,因此A某应当向分公司索要工程欠款。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该责任由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

表见代理虽为无权代理,但被代理人仍要承担因表见代理产生的行为后果,但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案情简介: 2016年底发包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江南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A某为某江南安装公司的项目经理,A某与某江南安装公司签订了项目经理劳务合同,将该项目工程的19号楼以包干的方式由A某项目部承担施工任务,由A某负责19号楼项目的全部各项管理,合同签订后被告被告A某即组织人员施工,我方当事人从A某处承接了该楼全部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时双方确认拖欠我方当事人各种款项共计50万元,并由A某向我方当事人出具欠条并加盖“某江南安装公司某项目部经理”印章,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该款项,并且我方当事人已无法联系到A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江南安装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拖欠款项50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江南安装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我方当事人支付款项50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江南安装公司向法院辩称A某仅为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工程具体管理和施工安全等,并无权对外签订任何施工合同,并且我方当事人实际没有对该水电工程施工。但被告某江南安装公司未对上述我方当事人未施工的抗辩进行举证,因此该辩称不成立;至于A某无权对外签署分包合同的情况,虽然实际A某无权对外签订分包合同,但A某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的水电工程分包合同加盖了“某江南安装公司某项目部经理”印章以及某江南安装公司曾经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款项并开具发票,被告某江南安装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致使我方当事人当然有权认为A某为有权代理,这种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某江南安装公司应当对此A某的表见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 Dec 2018

未设立字号的合伙,合伙人起诉,法院通知其他合伙人参加诉讼的,其他合伙人既不参加诉讼又未明确放弃诉讼权利的,法院当然有权依法审理并判决!

案情简介: 2013年被告A公司将其承建的某医药小区部分楼的项目发包给B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某作为B公司的内部员工,又与B公司签订内部经济承包责任书,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成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由于C某资金能力不足,又与我方当事人D某和另一合伙人E某签订合作协议,三方组成合同共同承建该工程,并于2013年5月开始施工,但是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C某不负责具体事项,E某则退出了合伙,工程于2014年8月正式竣工,但B公司于2015年4月才组织结算,当时结算结果为B公司仍欠我方当事人D某工程款10275840元,但是在结算后B公司又新增建设项目锅炉房等,我方当事人D某又组织施工,并于2016年4月全部竣工验收,现工程早已过质保期,B公司仍拖欠我方当事人D某和C某工程款9791867元,我方当事人多次向B公司索要无果,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9791867元以及相应利息;A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D某和C某支付工程款9791867元及利息;被告A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承担: A公司与B公司以我方当事人D某和C某为合伙人,其不可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字号的合伙中合伙人一方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申请通知其他应当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共同诉讼人未参加诉讼又未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有权依法审理并判决。并且A公司诉讼中称其以向B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依据法律约定发包人仅对未支付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A公司并未对此提交有效证据,当然应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4 Dec 2018

分包工程结算时发现被分包方偷工减料,实际工程量减少,催其退还顾问单位多付的工程款!

情况简介: 2017年7月18日,我所顾问单位与某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就某工程绿化工程进行专项分包,该施工单位与2017年8月20日竣工,并于我所顾问单位进行结算,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95%进行结算,付其工程款24万元,后2017年底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时,我所顾问单位在于业主方进行竣工验收时发现,分包的该工程施工时,该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并且实际工程量也比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少较多部分,实际工程量仅为17万元,依据我所顾问单位与某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的约定,实际工程量以我所顾问单位与业主方结算的量为准。因此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退还我所顾问单位多付的工程款9万元,所以顾问单位向我所提出针对该事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发具律师函,要求其退还多付的工程款9万元。 意见方案: 我所在接到顾问单位的要求后立即指派相关专业律师进行基础了解,并对事情的起因、经过等进行细致询问,后先向顾问单位出具律师函委托书,在顾问单位签订委托书后立即起草律师函,并在律师函中针对该事进行说明,在最快的日期内将该律师函发向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顾问结果: 在我所向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出具律师函后,该单位就派出相关工作人员与我所顾问单位进行交涉,并就该事件进行了解,在确认事实情况后即退还我所顾问单位多支付的分包工程款7万元,至此顾问单位对我所的处理非常满意。

14 Dec 2018

顾问单位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我所为顾问单位审查并规避风险!

情况简介: 2018年5月,我所顾问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地统筹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针对某地绿化改造工程进行约定,后2018年7月,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重新达成共识,并打算签订补充协议。遂顾问单位向我所提出顾问服务,由我所指派专业律师为其进行补充协议的审查,针对协议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我所立即指派专业律师针对其进行服务,对补充协议的内容作出法律意见书,为其规避法律风险,减少损失。 意见方案: 我所指派的律师对补充协议中的部分审批项目是否已审批进行意见提示,并对协议中存在空白部分问题予以风险提醒,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涉及招标文件,如补充协议内容与招标文件存在冲突时,补充协议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因此对顾问单位进行了相关提示,提请顾问单位进行评估。工程款支付进度严重涉及顾问单位的经济利益,因此,我所律师极度重视这一问题,仔细研究并针对顾问单位实际情况给出自己的意见。  

14 Dec 2018

合同无效但是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且相对人接受的,有权要求相对人履行合同!

案情简介: 2014年某县乡镇土地整治项目指挥部将某建设改造施工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被告A某为某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某建筑公司将该工程交由A某进行施工,2017年7月,A某找到我方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某段公路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108万元。合同中清楚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我方当事人与被告A某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且A某立即找另外公司进行施工。但我方当事人与被告A某就已完工部分进行了结算并向我方当事人出具了结算证明,现我方当事人多次向A某索要工程款566072元,均为得到A某的回复,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某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566072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6072元。 责任承担: 本案例中被告A某一直以我方当事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款项,但实际上其在结算时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接受该段工程,虽然我方当事人没有建设资质,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其实际已经完成部分工程量即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义务,A某也接受了我方当事人的施工工程,因此我方当事人当然有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A某支付相应的款项。  

10 Dec 2018

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被告A某与我方当事人就某项工程中楼室、卫生间、厨房防水工程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029226元,工程于2016年9月竣工验收,被告A某承诺于9月20日至9月25日结清工程款,到期后我方当事人多次向A某索要未果,实际上A某也并无建设施工资格,A某为挂靠在B公司名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我方认为B公司应当对该笔工程款和A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A某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1029226元,B公司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返还工程款1029225元,被告B公司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很多无资质人员通过挂靠的方式,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工程分包出去,虽然该种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也无效,但是实际施工人履行自身义务后有权向分包人索要工程款,B公司作为被挂靠方,而该分包又属于违法分包,其应当对工程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10 Dec 2018

实际施工人有权以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某小区楼盘开发工程发包B公司,合同约定价款为51315999元,该工程于2017年6月份竣工验收。B公司将该工程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承包给C某,C某在此后又将工程中部分楼开发项目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并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加盖了B公司项目部印章,工程竣工验收时B公司的代表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认可。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数月,被告B公司和被告C某仍拖欠我方当事人工程款9532596元工程款,我方当事人向被告B公司和C某索要时双方互相推脱不予支付,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和C某支付原告工程款9532596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32596元,被告C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承担: 被告C某以其仅仅为B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其对工程款项不负清偿责任,但实际中C某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成为该项目具体负责人和承包人,虽然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合法,该分包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我方当事人已依据该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工程也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我方当事人知悉,A公司已向B公司和C某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质保金除外),因此我方当事人有权要求C某和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和C某也必须履行支付义务。

30 Nov 2018

受让他人义务的,必须切实履行!

案情简介:    2014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我方当事人作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取得该工程,后因被告某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并于2016年9月三方达成协议,有被告某公司负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推出该工程,并明确了被告某公司对原告我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付款义务数额为8098385元。但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被告某公司并未依照协议内容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款项,仅支付了工程款的4%,还余96%未支付,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依据协议支付拖欠我方当事人的工程款7774449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74449元。 责任承担:    在法律实践中存在很多权利义务承继关系,例如继承中就存在权利义务承继关系,继承了财产的同时也得继承债务。因此,上述案例中被告与我方当事人、某建筑公司签订义务继承协议是法律所允许的,既然其承继了义务就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