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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Nov 2018

工程进度慢、质量差构成违约的,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6年我方当事人承包了某开发公司的装修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后2016年9月我方当事人又将该装修工程中的16号楼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转包给A某和B某,但合同签订后,A某和B某的的工程进度缓慢,没有依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迟,并且每次验收质量均不合格,现我方当事人想与其解除合同并通知其解除合同并退还多领取的工程款701912元,但A某和B某均未回复,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A某和B某的装修合同,并退还其在我方当事人处多领取的工程款701912元。 法院判决: 判决原告与被告A某、B某的装修合同确认解除。 判决被告A某、B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在原告处多领取的工程款701912元。 责任承担: 工期和质量责任是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要求,其不能依据合同完成工程达到质量要求,构成了根本违约,我方当事人当然有权解除合同。虽然转包合同本身为无效合同,但两被告本身已经完成其部分义务,我方当事人应当向其支付工程款,多支付的两被告也有义务退还。

30 Nov 2018

发包方已经结清款项的,承包方无权向其主张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我方当事人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某别墅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8213425元。2015年6月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将该建设工程中的装修装饰工程分包给某欧式装修装饰公司,并约定价款为6352192元,后该工程主体工程于2017年初竣工验收合格,装修装饰工程于2017年8月竣工验收合格。我方当事人2017年9月份与某建设集团股份公司进行了结算,并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只扣留5%的保证金于质保期满后退还,现某欧式装修装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425156元,被告二我方当事人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某欧式装修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3425156元。 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我方当事人作为总发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当然应当支付工程款,但我方当事人已将合同约定款项全部支付给被告一,而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我方当事人不应当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我方当事人未完成其对被告一的支付义务,其就应当在未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伪造欠条抵扣工程款,法院依法查明!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5日,我方当事人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签订了某石干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建谭香园楼外墙干挂工程。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工程进度,于2018年1月进行竣工验收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时应当支付至工程结算款95%,扣留5%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退还,现工程早已完工,被告B某某仍拖欠我方当事人工程款1977547元未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向被告B某某索回工程款,B某某后出具了一张我方当事人并不知晓的欠条,上面写有我方当事人拖欠其材料款50万元,想要予以抵扣,但我方当事人并未签过字,因此,我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某支付原告A某某工程款1977547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支付工程款1977547元,鉴定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 责任承担:    被告B某某所出具的欠条因双方认可不一致,因此我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因此欠条是双方自愿行为,是一种行为意思,并非单方伪造便可生效,伪造证据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是违法行为,该欠条也属于无效的。

22 Nov 2018

拒不到庭法院仍有权依法缺席判决!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装潢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建某厂二、三、四车间以及地下室的地面防水以及保温工程,单价为39元每平米,后我方当事人与2017年底施工完成,并由被告某装潢公司验收合格,被告已投入使用,但被告某装潢公司至2018年5月仍未支付工程款1099000元,我方当事人多次向其催要均未收到回复,后我方当事人对被告某装潢公司提出要起诉时,其回复起诉也没有钱支付,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装潢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99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某装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99000元。 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某装潢公司在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通知仍不参加庭审的,法院当然有权依据法律进行判决,其这种行为不能使其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22 Nov 2018

保修期满发包方不退还保修金的,有权主张本金和利息!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8日,被告某建设集团总公司将某公寓的幕墙及钢结构工程发包给我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价款为32970000元;合同约定依据工程进度的20%、40%、95%支付款项,剩余5%于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退还。工程于2014年5月竣工验收,质保期于2016年5月届满,但至2018年被告某建设集团总公司仍未退还我方当事人质保金1648500元,我方当事人在质保期内实际已经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并且质保期满后仍为其进行了免费维修服务,我方当事人多次向某建设集团总公司要求退还工程质保金,但该集团仍未退还,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总公司退还工程质保金以及暂算至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共计2513492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退还工程质保金及利息共计2513492.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质保金的扣留问题属于经常性问题,但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金属于发包方的义务行为,是必须履行的,拖延质保金的行为不仅会给承包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还会影响承包人正常经营计划。因此,发包人有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退还保证金而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承包人在质保期外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16 Nov 2018

建设工程质保期未满的无权要求退回质保金!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某铁塔公司与某联合公司签订了铁塔基座建设工程合同,后我方当事人又通过挂靠在联合公司名下的方式在内部取得该项目,与联合公司签订了协议;随后我方当事人又找到A某将该工程分包给A某,A某随后组织人员施工,工程于2017年3月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支付了工程款项,但我方当事人与A某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退还扣留的总工程款847万元的5%的质保金。现工程竣工验收已过1年3个月,A某就向我方当事人主张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我方当事人当然拒绝,所有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我方当事人向其退还工程质保金。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A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中普遍存在扣留工程质保金的问题,一般均为在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期未满及主张退还的除特殊情况外均不予以支持。

16 Nov 2018

合同签订后90内未通知我方当事人开工的,不仅为我方当事人解除合同,还争取到预期利润!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我方当事人通过公开投标的方式成功中标某小学改造工程项目,后于2017年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直至2018年5月发包人未通知我方当事人开工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不断增长,并且我方当事人前期投入部分资金,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开工,因此我方当事人通过我所律师向发包人发函请求调整工程价款,但发包人拒绝调整工程价款,因此我方当事人只能解除合同避免带来更大损失,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解除,并赔偿我方当事人前期投入资金以及预期利润(工程价款的3%)。 法院判决: 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合同签订之日起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其原因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工程款3%的预期利润。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中存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为维护公平正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开工之日遥遥无期的承包人有权调整价格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当然有义务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16 Nov 2018

挂靠公司想依据合同签订价收取管理费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我方当事人挂靠于某建设工程公司名下与某公司签订了某宾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3869856元,我方当事人又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约定由其收取7%的管理费用,后工程于2017年5月竣工验收,审计价格为2319034元,因为是通过挂靠的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以由某建设工程公司收取工程款,现我方当事人向某建设工程公司索要工程款时,某建设工程公司一直以收取原合同价款7%的管理费扣除,而我方当事人主张由审计价格7%收取管理费,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以审计价格为准备减去审计价格7%)。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以审计价格为准备减去审计价格7%)。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很多没有资质的个人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名下投标,这些公司通过收管理费的方式获得提成,但一般公司收取管理均为百分比的方式,百分比应当根据实际工程款而非合同约定工程款来计算,不然会导致挂靠人蒙受巨大损失,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会遭遇很多价款调整问题。

16 Nov 2018

以我方当事人未完成工程进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实际已完成的仍应支付!

案情简介:    原告A某于2017年1月承包某小区部分高层的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后A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依据工程进度比例支付,在2017年6月我方当事人向原告A某提交工程进度移交表后,A某向我方当事人出具了一份该款项相应价格的欠条,现工程已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我方当事人依据欠条向A某索要欠付工程款,但A某以工程实际进度并非我方当事人提交进度完成情况为由拒绝支付,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认定该欠条为我方当事人欺诈所出具应当无效。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A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工程进度表以及完成情况是我方当事人聘请专门知识人员评定的,存在一系列证据以及专业公司盖章认定的,并且当时A某也是认可该进度才出具了欠条,因此不存在我方当事人欺诈的行为,所有该欠条真实有效,A某应当依据该欠条支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