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A某和B某经中介人介绍认识,经3个月相处,双方均认可对方,后双方父母即协商结婚事宜,在商议期间,A某向B某交付了一套金首饰(包含耳环、戒指、手镯)价值23000元,并于2018年初向B某及其父母交付彩礼金18万元,此后A某和B某即准备结婚事宜并拍摄婚纱照,但在2019年5月,B某要求A某将其名下房屋添加B某名字。并增加6万元的彩礼金,后经多方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B某一直不再与A某见面,无奈,A某只能放弃结婚,并要求B某返还已付的彩礼及金首饰,但B某一直闭门不见,因此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及其父母C某、D某返还原告A某已付的彩礼金18万元及金首饰。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C某、D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彩礼18万元以及一套金首饰(价值23000元)。 责任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被告B某当然应当返还A某支付的彩礼及首饰。对于C某和D某的责任承担问题,C某和D某作为B某的父母,且B某一直与其父母生活,收取礼金时也由其三人共同收取,当然是本案的适合主体,应当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