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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Jul 2019

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某路段沥青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承建的某路段的沥青铺设,工程价款暂定41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40万元,余款在工程完工后结清。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并于2013年10月完工,完工后A公司向B公司提交了工程决算表,该决算表对施工工程量、工程范围、单价等进行了明确,由B公司负责人在决算表上签字确认。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决算表计算,工程总造价为4178566元。现该工程已投入使用,但B公司仅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预付款40万元,以及在过程中支付了130万元后未支付其他费用,经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仍未按时付款,无奈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2478566,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付清之日止)。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247856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从2013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付清之日止)。 责任承担: 案涉施工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被告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按时付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且应当从应付之日起计息。

分包合同约定的了考评基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方并未及时通知承包方考评结果,单独扣除考评的基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A劳务公司与B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B公司将某工程标段的劳务作业分包给A公司,合同约定劳务总价为35272400元,因本次为劳务分包,双方约定若业主方延迟支付B工程公司工程款的,则B工程公司向A劳务公司支付劳务分包款的时间相应顺延;按最终结算金额的1%扣除考评基金,在考评结束后依据考评结果发放。2014年初A劳务公司依约完成工程,经双方结算,确认价款为37011211元,且工程已验收合格。但在施工过程中B工程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还余4775345.24元未支付,A劳务公司多次向B工程公司索要,B工程公司均以该款项未扣除的考评基金为由拒绝支付,因此A劳务公司向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工程公司向原告A劳务公司支付劳务分包款4775345.24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劳务工程支付劳务分包款4775345.2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责任承担: 分包合同约定扣除考评基金,但案涉工程已全部验收合格,符合约定,不应当再扣除,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关于考评不合格的证据是被告单方面作出,并未及时通知原告,因此法院当然不予认可,被告也无权扣除考评基金,应当按时支付。

01 Jul 2019

项目部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公司承担!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1日,A公司与B公司某项目部签订了一份某产业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某项目部分委托A公司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范围,工程价款,质保期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组织工人入场施工,并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完成工程,但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仅支付了750000工程款,还余325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后A公司多次向B公司发函索要工程款,B公司均以项目部为项目经理负责制,不由B公司负责,不应当由B公司支付该部分该工程款,因此拒绝支付,无奈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325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32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计算)。 责任承担: 本案中被告B公司为其项目部的设立人,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部非独立法人,没有法人资格,因此无法对外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应当由其设立人即B公司承受其权利义务,因此应当由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01 Jul 2019

个人通过遗嘱可以将其所有的财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应由法定继承人按顺序继承!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前A某所有的位于某地房产一套,该套房屋产权仅A某一人,无其他共有人,A某和B某婚后未生育子女,B某在婚前与前夫有一儿一女。后A某于2015年查出患有癌症,为其去世后财产不予争论,A某于2015年底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做了见证遗嘱,内容为,A某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某套房屋遗赠给侄女C某,将自己所有的全部存款20万元归B某所有,因A某文化程度较低,因此该遗嘱由A某口述,律师以书面形式固定并录音录像,并由A某本人和见证律师签字。后A某于2016年初去世,由于该房屋一直由B某所居住,C某只能上门索要,但B某以无其他房产居住为由且经亲戚劝说,C某同意将该房屋交给B某居住,但房屋产权归C某所有。后2018年该房屋由当地政府划入拆迁范围,C某又找到B某要求将房屋交于他,但B某以已过遗赠时间C某未过户,C某已无权继承为由拒绝交付。无奈C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C某所有。 法院判决: 判决因A某去世遗留的某房屋归原告C某所有。 责任承担: 被告B某一直辩称C某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亦未对房产做变更登记。但实际上,C某在A某去世后即向B某主张该房屋,因亲戚劝说才由B某一直居住,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本案中C某在向B某主张权利时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归C某所有。

01 Jul 2019

遗嘱有权将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指定继承!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197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C某,两女D某与E某。A某于2012年因病去世,后B某于2014年因病去世,2013年初B某立有一份遗嘱,内容为:C某为我与A某的大儿子,D某为我的大女儿,现因我自己身体原因立此遗嘱,将我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后由C某和D某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以上内容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B某去世后,因E某一直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C某和D某名下,认为其应当也是A某和B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由其与C某和D某共同继承。无奈,C某和D某起诉将E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C某和D某享有A某和B某所有房产的43.77%的份额,被告E某享有12.5%的份额。 法院判决: 判决被继承人A某和B某名下的坐落于某区x路X号房屋由原告C某和D某各继承43.75%的产权份额,被告E某继承12.50%的产权份额; 责任承担: 本案所涉遗嘱为B某所写,内容虽未经公证处公证,但内容合法有效且为B某亲自签字确认,应当合法有效,虽本案C某、D某、E某均为A某和B某的法定继承人,但B某遗嘱中将C某和D某作为继承人,因此本案C某和D某为B某的法定继承人,E某只能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应承担继承的债务的偿还义务!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A某和B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约定由A某向B某出借人300万元,期限为2013年6月12日至2013年10月1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并且由B某以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作为担保,并于2013年6月1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协议签订后,A某分3次将300万元转至B某账户,且双方于2013年7月在某市公证处就该抵押借款协议办理了相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后B某于2013年11月15日因突发疾病去世,此期间A某多次向B某索要借款。现C某作为B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了B某的全部财产,A某无奈只能向C某索要欠款,但C某以其父亲B某未向A某借过钱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因此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欧安静被告C某向原告A某偿还借款300万元,并按月利率2%向A某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你那11月15日。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C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偿还欠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月利率2%,从2013年6月12日至2013年1月15日)。 责任承担:    B某与C某为父子关系,在B某去世后,C某依法继承了B某的数套房屋及存款,其价值远超于借款。法律规定继承人不仅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还应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义务,本案中C某并未放弃其继承权,因此其应当继承B某生前的债务。

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变卖的,分割时,变卖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A某和B某于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A某入伙朋友的C公司,并享有C公司的30%的股份,2014年A某因婚外情与B某发生争执,后A某向B某出具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承诺若今后A某和B某离婚,A某自愿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B某所有。后双方于2017年诉讼离婚,依据法院的判决A某和B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但该判决中并未对A某所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进行分割,上述法院判决后B某要求A某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份平分一半给自己,但A某一直不同意,后无奈,B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A某所持有的C公司的全部股份归B某所有。但是诉讼过程中,A某称其已将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D某。 法院判决: 判决确认A某和D某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判决被告A某所持有C公司的股份,归原告B某所有。 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A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以低价变卖给D某的方式转让股份,侵害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无效,且依据法律可以少分财产乃至不分。

14 Jun 2019

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自愿约定的,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2006年,A某和B某在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A某和B某将其存款50万元交给A某的表舅炒股,后A某表舅将该炒股款归还给A某。后A某和B某于2014年购买了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后于2017年3月份将该房屋以14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出售房屋的房款由B某收取,此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1月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A某和B某自愿离婚,A某和B某双方无共同可分割财产,B某向A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70万元。后双方在某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截至2018年7月B某一直未向A某支付补偿金,后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向原告A某支付补偿金70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补偿金70万元。 责任承担: A某在起诉中声称双方出售的房屋的房款为B某所收,其二人在协议离婚时未对该房款进行分割,现要求分割该房款,B某称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的向A某补偿的70万元是针对全部财产的,并非未分割,A某当时是认可的。 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自愿约定的,应当有效,法院依据离婚协议进行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06 Jun 2019

合同约定承包方提交结算书后28内发包方审核完毕,若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完毕的视为认可,此结算书价款即为结算价款,合同若无其他约定,此约定当然有效!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开发的某旅游城的第一、二标段,工期为612个日历天,合同价款为32541555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一直到2014年8月双方也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也没有办理有关结算,后A公司与2014年9月向B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以及结算资料等,由B公司负责人签收,但B公司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直未予以审核,结算也一直未办理,依据结算书上载明的结算价款计算,B公司至今仍拖欠A公司工程款1302万元未支付,A公司多次向B公司索要,B公司均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且未办理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因此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302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1302万元。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版本约定为工程结算的审核时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28天完成;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2天完成;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56天完成。通常在专用条款中无关于此问题的约定,因此通用条款虽然为通用版本但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06 Jun 2019

非同一法律关系罚款,发包人无权从工程款只能扣除!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A某和B公司签订了《水电工程安装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价款方式为固定单价,工期为190个日历天,并对承包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约定B公司负责人为C某,合同签订后A某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按时于2017年竣工,后2017年8月,A某和B公司签订了水电气消防竣工通知单,C某在通知单上签字,该通知单上的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确定。后双方于2018年初签订了结算单,C某作为B公司代表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确认工程款共计2351415.3元。双方确认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139023元,还余1212392.3元未支付。结算单签订后A某多次向B公司索要工程款,B公司均以消防队检查时消防不合格罚款3万元且工程维修款8万元,共计11万元需要抵扣为由,拒不支付,A某认为消防不合格并非A某所引起的,不予同意抵扣。无奈,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某支付工程款1212392.3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工程款1212392.3元。 责任承担: 被告B公司在诉前及诉中均称消防罚款及维修款应当抵扣工程款11万元,但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或提起反诉,且该款项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当然不予同意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