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我方当事人与某陶瓷公司就其综合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我方当事人如期完工,某陶瓷公司对我方当事人的工程完成非常满意。后又于2016年针对某陶瓷公司的展厅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我方当事人在如期完工后,某陶瓷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未付,至2018年初某陶瓷公司又因员工宿舍不足问题要加盖员工宿舍,欲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第三方施工合同,我当事人因第二份施工合同工程款未支付为由不愿再继续签订,但某陶瓷公司承诺给我方当事人支付上一笔工程款150万元,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因此我方当事人又与其签订第三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之后某陶瓷公司还是未依据补充协议支付上一笔工程款,我方当事人仍依据第三份施工合同完成宿舍楼建造工程。现已竣工验收一年多,经我方当事人多次索要,该陶瓷公司仅以部分陶瓷抵扣了第二笔工程款,对第三份施工合同的工程款1829425元仍未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催收,该陶瓷公司以宿舍楼施工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为由拒绝支付。因此我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陶瓷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29425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陶瓷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29425元。鉴定费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即4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陶瓷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并且实际施工未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我方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针对该工程进行鉴定,虽然合同无效,但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该工程质量合格。法院当然认可鉴定结果,被告当然应当依据实际施工合格工程进行工程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