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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Jan 2019

发包方单方以未完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绝支付款项的,法院当然不支持!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我方当事人与某陶瓷公司就其综合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我方当事人如期完工,某陶瓷公司对我方当事人的工程完成非常满意。后又于2016年针对某陶瓷公司的展厅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我方当事人在如期完工后,某陶瓷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未付,至2018年初某陶瓷公司又因员工宿舍不足问题要加盖员工宿舍,欲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第三方施工合同,我当事人因第二份施工合同工程款未支付为由不愿再继续签订,但某陶瓷公司承诺给我方当事人支付上一笔工程款150万元,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因此我方当事人又与其签订第三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之后某陶瓷公司还是未依据补充协议支付上一笔工程款,我方当事人仍依据第三份施工合同完成宿舍楼建造工程。现已竣工验收一年多,经我方当事人多次索要,该陶瓷公司仅以部分陶瓷抵扣了第二笔工程款,对第三份施工合同的工程款1829425元仍未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催收,该陶瓷公司以宿舍楼施工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为由拒绝支付。因此我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陶瓷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29425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陶瓷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29425元。鉴定费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即4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陶瓷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并且实际施工未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我方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针对该工程进行鉴定,虽然合同无效,但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该工程质量合格。法院当然认可鉴定结果,被告当然应当依据实际施工合格工程进行工程款支付。

11 Jan 2019

合同明确约定物价波动引起价格波动不作调整,承包方要求调整价格,我方当然不予同意!

案情简介:      2017年2 月我方当事人某公路段以法定方式进行公开投标,原告某交通工程公司中标并与我方当事人就该段公路改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中通用条款中约定了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依据专用条款约定,专用条款第16.1条明确约定为不可调整。但原告于2017年3月向我方当事人出具关于水泥价款调整专题报告,但我方当事人未予以同意,并依据合同约定无法给予调整和补贴。但原告某交通工程公司认为该水泥价额变更属于商业变更,为情势变更,有权进行调整。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我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路段向原告某交通工程公司支付调整增加水泥款共计1325340元。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某交通工程公司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合同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约定,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不因物价调整而进行价款调整,当事人双方当然有义务遵守该约定,原告某交通工程公司的要求调整价格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当事人当然有权不同意。

11 Jan 2019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清运作业的,当然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我方当事人与原告A某就某公路段连接线改建工程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原告负责包括土石方清运在内的施工部分。合同签订后原告A某向我方当事人缴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约定天晴则必须进场作业,后我方当事人通知原告A某进场施工后,A某一直拖延,在14天之后才进场施工,此后A某又于2018年10月中旬在未经我方当事人允许情况下擅自退场,我方当事人为不影响工期因此只能找寻其他施工方进行清运作业,现原告A某又以我方当事人将该工程交于其他施工方施工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我方当事人退还原告A某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解除合同协议书。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A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在此案原告A某不仅未依约定按时进场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又擅自离场,不再作业,导致我方当事人工期延误,已经构成了违约,我方当事人当然不可能退还履约保证金。并且原告A某虽然声称因我方原因无法继续施工,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1 Jan 2019

EPC项目发包方拖欠顾问单位工程款,顾问单位委托我所为其出具律师函!

情况简介:       2016年6月我所顾问单位与某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就某贫困地区电力改造工程签订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我所顾问单位承包其某电力该项项目,我所顾问单位在合同签订后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17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结算报告,于2018年2月完成结算审核。依据我所顾问单位提供的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我所顾问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最终结算证明后发包方即某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则付至工程款全部。但截至2019年1月,我所顾问单位在多次催款后,谋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仅支付1亿3千多万,仍由891万元未支付,我所顾问单位特此委托我所为其就针对该事宜出具律师函。 具体方案: 我所在接到顾问单位的委托后,立即指派相关律师进行工作,该律师对该EPC总承包合同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顾问单位提供的结算,验收等资料进行透彻分析,从合同法、公司法、司法解释等多部法律的角度对本次拖欠工程款事件进行分析,为其出具律师函。 顾问结果: 某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我所出具的律师函后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付款,我所顾问单位在律师函发出5日后即收到全部款项,对我所的法律顾问服务给予了高度的赞扬。

04 Jan 2019

合同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则有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就某县集中供暖改造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并约定了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并交付的当年的11月份之前付至工程款的95% ,我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10月完工并验收合格交付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工程总价款为2305830元,扣除5%的质保金以及被告已经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的60万元工程款,被告仍应当向我方当时支付工程款1590530元,但被告一直以双方未经决算,未达到支付条件,不予支付,遂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90530元,被告以为决算为由抗辩。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1590530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未决算为由的抗辩不成立,因为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合同主要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如不违反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相对人就有义务依据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我方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为由索要工程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当然依法支持。

04 Jan 2019

顾问单位作为国有企业出租名下房屋,我所为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情况简介:      2018年12月,我所顾问单位某公司(国有企业)其名下某两套商铺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提前到期,现其准备将该两套商铺重新招租,依据本地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需要向上级部门或委管部门审批,我所顾问单位在拿到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又向当地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申报,并确认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因此我所顾问单位又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房产中介公司对两间商铺进行评估,并对整个房屋的价值、租金以及使用中的情况等进行评估,在评估后我所顾问单位又通过集体讨论方式作出具体招租方案,并准备在公共平台上进行公告。现委托我所对该方案和租赁合同进行法律评审。 具体方案: 我所在接到顾问单位委托后立即派遣顾问律师对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向顾问单位收集相关材料,通过确认分析,顾问单位此次出租的房屋为其名下产权的两间商铺,但其出租的方式并非单独出租,而是两间房屋打包出租,整体出租,根据当地部门的相关规定,超过200平米的国有企业名下资产出租的,需要向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才可出租,而未超过200平米的则不需要,顾问单位的两间房屋单独均为超过200平米,但如果以整合出租的方式则超过200平米,需要进行评估;并且顾问单位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过于简化,对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均未进行规定,容易致使其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我所顾问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分析评审,针对不合理不合法部分进行提示和修改意见。 顾问结果: 顾问单位对我所这次法律服务极其满意,对我所派遣的顾问律师的专业水平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28 Dec 2018

未到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承包人无权主张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某市政公司就某产业园道路及管网工程签订了工程协议书,约定我方当事人将某产业园部分工程发包给原告某市政公司。目前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移交至我方当事人使用,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至总工程款的70%;至结算报告以及审计后支付至95%;质保期满后28天内支付全部工程款。现工程仅竣工验收,并未出具结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告某市政公司要求我方当事人向其支付全部工程款,我方当事人回应依据合同约定仅需要支付至工程款70%,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我方当事人无义务向其支付全部工程款,我方当事人已向其支付2531234元,仅于5万元未支付。遂原告某市政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未付的工程款1084821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 责任承担: 工程协议书为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自愿约定,符合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原告某市政公司的要求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我方当事人也无义务履行远原告某市政公司所要求的,我方当事人仅在70%的工程款内承担支付义务。

28 Dec 2018

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初原告某消防工程公司与某酒业公司就其厂区消防工程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某消防工程公司又将该工程中丝接以及部分材料供应等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并签订分包协议,约定工期为三个月。合同总造价为2350000元,并且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后我方当事人为工程顺利进行从原告某消防工程公司出预支款项80多万元,后由于材料商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工期延误;原告因无法与发包方办理结算遂依据合同向我方当事人索要违约金3995000元。我方当事人认为其违约金过高不予支付,因此原告某消防工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我方当事人向其支付违约金3995000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某消防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153649元。 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分包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已经超过了工程款本身,明显过高,我方当事人当然有权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至合理范围,虽然我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如时完成工程,但其根本原因为材料商供应问题,我方当事人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本身显失公平。

28 Dec 2018

为顾问单位审查施工合同,降低承包风险!

情况简介:      2018年12月初,我所顾问单位某安装公司准备承包位于某县的商业广场建设工程,因其发包单位为一家建筑公司,并且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遂向我所寻找法律服务,由我所为其进行法律风险把控,并审查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针对施工合同内容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我所在接到顾问单位通知后,立即指派工程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和了解事情基本情况,我所指派的律师有多年从事建设工程法务类工作经验,专业知识过硬,行业风险明确,遂针对该次承包工程事件进行风险评估。 具体方案:      我所律师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协议书和专用条款进行法律分析,因通用条款为国家统一版本,仅需进行一般审查;该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的承包人义务中对我所顾问单位的义务约定过重,并且部分本为发包人义务的内容也作为我所顾问单位义务进行,我所顾问律师对这方面进行法律风险评审,并向顾问单位指出,请顾问单位评估和审查;专用条款有款项约定承包方在未收到足够的工程款时以工程房屋抵工程款,那该项实际为房屋抵押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约定为上述条款是无效条款,违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因此我所顾问律师建议顾问单位删除该类条款;该施工合同中存在多处笔误的情况,我所顾问律师已为顾问单位指出等等。 顾问结果: 此次合同评审及法律风险评估结果顾问单位非常满意,对我所的服务态度和质量给予了高度评价,也为顾问单位降低合同风险,明确了合同内容。

28 Dec 2018

顾问单位引入资金,由我所为其起草股权转让协议,大大降低引资风险!

情况简介:      2018年8月我所顾问单位某新材料科技公司为了公司的发展,打算向风险投资公司引入资金,因对该种方式和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向我所寻求法律服务,我所在接到顾问单位的情况说明后即派遣相关专业律师到顾问单位了解情况, 并针对顾问单位提供的资料作出具体分析,建议顾问单位通过转让部分股权的形式引入资金,以规避相关法律风险,顾问单位经过商讨同意以我所向其提供的方式进行,并确定由我所指派的专业律师为其起草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东会决议等书面文件。 具体方案:      我所指派的顾问律师针对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从股权转让方式、资金投入方式、转让时风险转移、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20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对实际投资人的情况进行分析,并与顾问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探讨后起草了股权转让协议,顾问单位对该协议内容一致认可,并与投资公司签订该协议。 顾问结果: 顾问单位对我所此次法律服务非常满意,成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急速引进投资,规避了相关法律风险,促进顾问单位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