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传承

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20年的办案经验使我们更了解您的困惑,理解您的诉求,为您提供有温度的专业财产分割与继承规划,帮您做出最理智的决定。

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婚后子女购买的房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共同赠与!

案情简介:      A某与B某、C某为父子、儿媳关系,2014年B某和C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良好。后2016年因当地政策关系,A某出资84万元、B某和C某出资6万元购买位于某小区7栋2单元101号房屋,同年12月A某和B某、C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B某和C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但B某和C某须对A某进行供养,并在百年之后料理A某后事,同时B某需按月向A某支付2000元购房款,若B某和C某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A某有权收回该房屋。协议签订后B某按协议约定履行了3个月给付义务,共向A某支付6000元购房款。2018年1月A某和B某、C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议,且B某动手殴打A某,同时A某身患数种疾病,B某未按时送医,未尽到供养义务。遂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某和C某返还购房款84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C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A某购房款84万元。 责任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案涉房屋视为A某对B某和C某的赠与,但该赠与为附义务赠与,现B某和C某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A某有权撤销该项赠与,B某和C某应当返还购房款。

12 Dec 201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因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夫妻一方要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某品牌轿车一辆以及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某路商品房一套,均登记于B某名下。2019年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B某离婚,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和好后B某将其名下的轿车挂在某网站上出售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后B某将该车辆抵押给第三人。同时A某和B某将其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由买主支付20万元,其他40万元由银行支付。后经A某了解,银行支付的40万元已由B某要求支付至其个人账户,并转移至他人账户内。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A某所有某小区房屋,B某所有车辆及出卖商品房所得40万元银行支付款。 法院判决: 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归A某所有由A某偿还剩余按揭款; 某品牌轿车及银行支付的40万元房款归B某所有; 责任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之规定,虽然A某和B某尚未离婚,但B某的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法院当然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2 Dec 2019

离婚协议的约定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情形时,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一套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及一辆某品牌车辆,房屋以夫妻双方共同名义购买,车辆以A某名义购买。后双方于2014年6月达成离婚协议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和车辆归B某所有,所产生的贷款及债务均由B某偿还。后2014年7月A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判决A某以诈骗罪处以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要求A某向被骗人员退还资金及损失共计43万元。截止目前,该刑事判决已生效,但A某并未履行退还义务。后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有效并判决被告A某履行过户义务。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B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A某诈骗行为产生于签订离婚协议前,A某明知自身存在犯罪和债务的情形下,仍签订该离婚协议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B某,该行为存在主观上的逃避债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意图,具有以合法形式掩护非法目的的情形,故人民法院当然无法支持原告B某的诉讼请求。

02 Dec 2019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承担划分的,另一方替应付方归还借款的,当然有权要求应付方向其支付!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5日,A某和B某在某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育有子女,2014年初A某与朋友合伙做生意向某银行贷款4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两年。后2015年11月,A某和B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并由人民法院作出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中对A某和B某的财产分割明确约定,并明确表明向某银行贷款40万元由A某负责偿还。2016年3月,经某银行催促,A某仍未归还贷款,遂由B某向某银行偿还贷款40万元及利息,后B某向A某主张要求其归还40万元,但A某不予回应,遂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某向原告B某归还欠款4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贷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从2016年3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责任承担: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B某因夫妻关系向银行归还贷款,当然有权依据调解书约定向A某追偿。

02 Dec 2019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返还依据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A某和B某经中介介绍认识, 后双方于2019年1月办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此期间,A某向B某给付见面礼、相亲礼、彩礼共计172002元,以及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金吊坠四金,后2019年8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B某长期居住于父母家中,经A某多次劝说仍未返回,无奈,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某返还原告A某支付的彩礼172002元及四金。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返还彩礼120000元及四金。 责任承担: A某向B某支付的彩礼及四金依据当地风俗习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A某与B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该条约定的应付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遂人民法院在酌定情形后,依法判决被告返还部分彩礼。  

25 Nov 2019

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的,当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育有一子, 2018年9月A某和B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由A某所有夫妻双方婚后所购位于某区的住宅一套;由B某所有夫妻双方婚后所购买的某区的商铺一套;两套房屋归各自所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不需向另一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离婚后,B某要求A某将住宅的产权分割,由双方各占一半,A某不予同意,遂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分割A某和B某婚后位于某区的住宅一套。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B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A某和B某在登记离婚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已在民政局备案,属于有效协议,基于双方自愿原则,该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写明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方式,现B某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且在诉讼过程中称该离婚协议是其在A某的胁迫下签订的,但B某未在诉讼过程中提交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法院当然不予采纳,因此对于A某和B某的婚后财产分割应当依据离婚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

23 Oct 2019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但无法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法院当然不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A某与B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几次见面后相处良好,均比较认可对方,遂在双方父母见面后于2010年5月办理酒席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后共育有一子一女,且A某一直无工作,B某从事个人经营。2019年1月A某和B某因家庭琐事及性格原因导致经常吵架,双方发生矛盾,A某向B某提出离婚,但B某认为双方并无实质性矛盾,仅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为了子女不想离婚,但A某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A某与B某离婚,女儿C某由A某抚养,儿子D某由B某抚养,抚养费用由B某承担,B某每月向A某支付抚养费6000元。 法院判决: 不准予原告A某和被告B某离婚。 责任承担: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A某称其与B某感情确实破裂,但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仅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人民法院当然不予准许离婚。 夫妻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要相互信任、相互沟通、相互包容、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子女的抚养除应当有抚养能力外,还应当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判决中会全面考虑孩子的情况及其自身意愿进行判决!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原为夫妻关系,后2015年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C某由B某抚养,A某每年支付B某抚养费10万元。双方离婚后,C某一直跟随B某生活,后因B某与D某结识,双方长期同居,C某则跟随B某和D某共同生活,后因C某和D某关系存在问题,C某于2018年11月起跟随A某生活,此时C某刚满10周岁,并且在此期间C某向A某描述D某对其态度并不好,他自己也不喜欢D某,故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C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自2018年11月1日起A某和B某的婚生子C某由A某抚养; 自2018年1月1日期B某向C某支付抚养费用每月2千元至C某年满18周岁时止。 责任承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A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其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提交公司利润表表明自己有能力抚养C某,同时B某向法院提交了A某的负债情况,但A某表明 其公司之前处于资金周转困难期,现资金已周转,有抚养C某的能力,且法官经询问C某,C某表示其与D某不和,原因与A某一起生活,遂法院依法判决由A某抚养C某。

股权当然属于财产的一种,如无法分割的也应当由所有的一方向另一方折价补偿!

案情简介: 1998年A某和B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仅育有一女,后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A某和B某于2016年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如下:一、A某和B某各自名下存款均归属于自己,女儿名下的存款由A某负责支配;二、双方所拥有的登记在B某名下的两辆轿车,其中一辆沃尔沃归B某所有,一辆奔驰归A某所有,在双方离婚后1个月内由B某过户至A某名下。 2017年初A某发现B某在某农信社有股份,分别于2005年及2011年共入股30万股,遂要求B某向其支付补偿,但B某不予理睬,后无奈,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分割B某所拥有的的某农信社股份30万股。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A某支付补偿款70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B某在辩论中称该股份为其婚前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且该股份为公司内部员工才能所有,不应当为共同财产,所以不应分割,但B某并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同时虽然该股份为某农信社内部员工享有的,但即使不能直接分割股份也应当由所有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充款。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A某申请由法院指派评估公司对该股权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40万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B某向原告A某支付一半的补偿款70万元。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然有权要求当事人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礼金!

案情简介: 2017年,A某和B某经中介人介绍认识,经3个月相处,双方均认可对方,后双方父母即协商结婚事宜,在商议期间,A某向B某交付了一套金首饰(包含耳环、戒指、手镯)价值23000元,并于2018年初向B某及其父母交付彩礼金18万元,此后A某和B某即准备结婚事宜并拍摄婚纱照,但在2019年5月,B某要求A某将其名下房屋添加B某名字。并增加6万元的彩礼金,后经多方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B某一直不再与A某见面,无奈,A某只能放弃结婚,并要求B某返还已付的彩礼及金首饰,但B某一直闭门不见,因此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及其父母C某、D某返还原告A某已付的彩礼金18万元及金首饰。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C某、D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彩礼18万元以及一套金首饰(价值23000元)。 责任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被告B某当然应当返还A某支付的彩礼及首饰。对于C某和D某的责任承担问题,C某和D某作为B某的父母,且B某一直与其父母生活,收取礼金时也由其三人共同收取,当然是本案的适合主体,应当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