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传承

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20年的办案经验使我们更了解您的困惑,理解您的诉求,为您提供有温度的专业财产分割与继承规划,帮您做出最理智的决定。

26 Aug 2019

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理!

案情简介:    1988年A某和B某于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A某因工作原因前往日本,并定居于日本,2010年B某也前往日本定居,双方在婚后育有一子C某,后在婚内期间,A某和B某出资50万元购买某市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A某名下,后2016年,A某和B某因夫妻感情破裂,A某向日本某裁判所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双方财产,2016年10月,经该裁判所判决离婚,且由A某和B某各取得某市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后2016年底,A某单独前往某市房管局,并拟制一份与C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C某,后经B某发现,B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应当属于A某和B某的共同财产,A某无权独自处分,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后A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旧维持原判。后B某要求A某补偿房屋折价154万元,A某一直不予理会,遂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原被告共有的上述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归原告B某所有,若A某取得房屋产权,应当补偿B某一般折价款154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某市房屋归A某所有。 判决A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B某折价款154万元。 责任承担: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否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都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若双方达成一致在离婚时由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另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26 Aug 2019

离婚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的情况下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A某和B某通过某婚姻中介介绍认识,后双方相处融洽,于2018年3月谈及婚嫁,A某父母要求B某支付彩礼20万元,并提供金首饰一套以及钻戒一枚,而B某父母及B某均有稳定收入,家庭条件较好,遂同意A某父母的要求,并于婚前将上述财物交付至A某父母。A某和B某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但婚后不到一个月,A某即返回娘家,且不愿再与B某共同生活,经双方父母、亲戚劝说,仍不愿共同生活,遂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A某返还B某交付的彩礼20万元及金首饰、钻戒。但离婚后A某一直不予返还,并声称已向B某返还所有物件,无奈,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某返还彩礼20万元、金首饰一套及钻戒一枚。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B某返还彩礼20万元、金首饰一套及钻戒一枚。 责任承担: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配,离婚协议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A某和B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诉中A某声称已返回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全部财物,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也无法认可其辩称,因此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A某应当返还离婚协议约定的全部财物。

夫妻离婚期间,一方取出存款后开具虚假收据证明消费的当然无效!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B某离婚,后法院于2017年2月11日组织调解,该案在审理过程中,B某向人民法院提出A某最近从其账户取走大量现金,且并未用于双方生活,但A某予以否认,后经法院调查,查询银行记录后,发现A某于2016年底曾从银行取走现金50万元,后A某向法院提交一份第三人开具的收据,该收据内容为A某向该公司咨询股票事宜,并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30万元;剩余的20万元已炒股亏损,亏损时双方还并未准备离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已花销,不应当继续分割。后B某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请求C某出庭作证,证明由C某个人向A某提供股票咨询,并非由公司提供,且未收取管理费用,A某自认该收据为补开的,因此法院认为该收据不实。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调解离婚,并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内容为:A某和B某共有的位于某弄某号的房屋产权归B某所有;该房屋内的所有用品归B某所有;A某名下的股票归A某所有;A某向B某补偿现金12万元;A某所取的50万元其中30万元归B某所有、20万元归A某所有。 责任承担:     A某在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取走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且出具虚假证据,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因此法院当然认定该证据无效,且转移的财产应当由夫妻另一方所有大部分。

法院判决夫妻分割财产时,会依据实际情况以及公平原则进行判决,并不一定秉承平分原则!

案情简介: 1994年A某和B某在某地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存款,夫妻双方感情良好,2015年,因家庭琐事,A某和B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两人长期分居,双方均有婚后购买的房屋,一套位于某区某路由A某长期居住,一套位于,某区某村由B某长期居住,且两套房屋均进行装修,但A某居住的为精装房,B某居住的为普通装修,后因夫妻无法持续共同生活,双方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办理调解离婚手续,但当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后B某认为A某居住的房屋价值较其居住的房子高,A某应当向自己补偿3万元现金,但A某不同意向B某补偿,因此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A某和B某所有的房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判决某区某路的房屋归被告A某所有;某区某村的房屋归B某所有。 责任承担:    因无法核实A某和B某房屋的价值,A某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两套房屋的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A某所居住的房屋价值133万元,装修价值2.4万元;B某所居住的房屋价值131万元,装修价值1万元;后法院因考虑房屋使用时间较长,房屋面积存在部分差异等各种因素,认为两天房屋虽鉴定价值有差别,但差别较小,且根据双方实际居住情况分析,为有利于双方以后生活,认为应当以其本人居住的情况进行分割,各自归各自所有。

15 Jul 2019

婚姻存续期间,婚内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出具欠条,若符合法定形式则该欠条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感情良好,但后因房屋拆迁,A某认为B某因为惦记该拆迁房屋才与自己结婚的,双方也因此产生了极大的矛盾,准备离婚,后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和好,但B某出于对A某的愧疚,且双方婚后的开销均由A某支出,所以在调解期间B某向A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B某欠A某现金20万元,落款为B某签字。后该欠条一直由A某保管,2017年3月,A某和B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向有关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后A某向B某主张偿还借款现金20万元,但B某以其并未实际向A某借款,该欠条只是出于愧疚才出具的,并无实际产生的借款行为,不应由自己支付。无奈,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向原告A某偿还欠款20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偿还欠款20万元。 责任承担: A某和B某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某向A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在双方当时法院调解离婚时,不涉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B某应当对自己所作出的欠条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按约履行,因此B某应当向A某支付20万元。

01 Jul 2019

个人通过遗嘱可以将其所有的财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应由法定继承人按顺序继承!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前A某所有的位于某地房产一套,该套房屋产权仅A某一人,无其他共有人,A某和B某婚后未生育子女,B某在婚前与前夫有一儿一女。后A某于2015年查出患有癌症,为其去世后财产不予争论,A某于2015年底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做了见证遗嘱,内容为,A某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某套房屋遗赠给侄女C某,将自己所有的全部存款20万元归B某所有,因A某文化程度较低,因此该遗嘱由A某口述,律师以书面形式固定并录音录像,并由A某本人和见证律师签字。后A某于2016年初去世,由于该房屋一直由B某所居住,C某只能上门索要,但B某以无其他房产居住为由且经亲戚劝说,C某同意将该房屋交给B某居住,但房屋产权归C某所有。后2018年该房屋由当地政府划入拆迁范围,C某又找到B某要求将房屋交于他,但B某以已过遗赠时间C某未过户,C某已无权继承为由拒绝交付。无奈C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C某所有。 法院判决: 判决因A某去世遗留的某房屋归原告C某所有。 责任承担: 被告B某一直辩称C某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亦未对房产做变更登记。但实际上,C某在A某去世后即向B某主张该房屋,因亲戚劝说才由B某一直居住,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本案中C某在向B某主张权利时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归C某所有。

01 Jul 2019

遗嘱有权将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指定继承!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197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C某,两女D某与E某。A某于2012年因病去世,后B某于2014年因病去世,2013年初B某立有一份遗嘱,内容为:C某为我与A某的大儿子,D某为我的大女儿,现因我自己身体原因立此遗嘱,将我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后由C某和D某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以上内容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B某去世后,因E某一直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C某和D某名下,认为其应当也是A某和B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由其与C某和D某共同继承。无奈,C某和D某起诉将E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C某和D某享有A某和B某所有房产的43.77%的份额,被告E某享有12.5%的份额。 法院判决: 判决被继承人A某和B某名下的坐落于某区x路X号房屋由原告C某和D某各继承43.75%的产权份额,被告E某继承12.50%的产权份额; 责任承担: 本案所涉遗嘱为B某所写,内容虽未经公证处公证,但内容合法有效且为B某亲自签字确认,应当合法有效,虽本案C某、D某、E某均为A某和B某的法定继承人,但B某遗嘱中将C某和D某作为继承人,因此本案C某和D某为B某的法定继承人,E某只能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应承担继承的债务的偿还义务!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A某和B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约定由A某向B某出借人300万元,期限为2013年6月12日至2013年10月1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并且由B某以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作为担保,并于2013年6月1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协议签订后,A某分3次将300万元转至B某账户,且双方于2013年7月在某市公证处就该抵押借款协议办理了相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后B某于2013年11月15日因突发疾病去世,此期间A某多次向B某索要借款。现C某作为B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了B某的全部财产,A某无奈只能向C某索要欠款,但C某以其父亲B某未向A某借过钱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因此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欧安静被告C某向原告A某偿还借款300万元,并按月利率2%向A某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你那11月15日。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C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偿还欠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月利率2%,从2013年6月12日至2013年1月15日)。 责任承担:    B某与C某为父子关系,在B某去世后,C某依法继承了B某的数套房屋及存款,其价值远超于借款。法律规定继承人不仅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还应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义务,本案中C某并未放弃其继承权,因此其应当继承B某生前的债务。

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变卖的,分割时,变卖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A某和B某于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A某入伙朋友的C公司,并享有C公司的30%的股份,2014年A某因婚外情与B某发生争执,后A某向B某出具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承诺若今后A某和B某离婚,A某自愿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B某所有。后双方于2017年诉讼离婚,依据法院的判决A某和B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但该判决中并未对A某所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进行分割,上述法院判决后B某要求A某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份平分一半给自己,但A某一直不同意,后无奈,B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A某所持有的C公司的全部股份归B某所有。但是诉讼过程中,A某称其已将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D某。 法院判决: 判决确认A某和D某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判决被告A某所持有C公司的股份,归原告B某所有。 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A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以低价变卖给D某的方式转让股份,侵害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无效,且依据法律可以少分财产乃至不分。

14 Jun 2019

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自愿约定的,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2006年,A某和B某在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A某和B某将其存款50万元交给A某的表舅炒股,后A某表舅将该炒股款归还给A某。后A某和B某于2014年购买了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后于2017年3月份将该房屋以14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出售房屋的房款由B某收取,此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1月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A某和B某自愿离婚,A某和B某双方无共同可分割财产,B某向A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70万元。后双方在某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截至2018年7月B某一直未向A某支付补偿金,后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向原告A某支付补偿金70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补偿金70万元。 责任承担: A某在起诉中声称双方出售的房屋的房款为B某所收,其二人在协议离婚时未对该房款进行分割,现要求分割该房款,B某称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的向A某补偿的70万元是针对全部财产的,并非未分割,A某当时是认可的。 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自愿约定的,应当有效,法院依据离婚协议进行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