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简介: 2019年1月我所顾问单位某公司欲与某水务投资公司签订某水厂的扩建项目施工合同,因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和工程比较特殊,因此顾问单位向我所发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委托,我所在接到委托审查后即指派相关律师负责评审该施工合同。 评审意见: 我所指派的律师团队有着多年的建设工程类纠纷的处理经验,因此先从发包人方面进行审查,因为我所顾问单位作为施工方,其最根本利益就是回收工程款,我所律师在审查过程中对发包人的公司结构,股权分配,失信情况进行了解,在法律意见中明确指出发包人的失信问题,对其是否具体工程款的支付能力作了全面分析。第二是通过对施工合同内容的分析进行评审,该施工合同中存在很大一部分需要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的内容,但仅约定了我所顾问单位的提交时间和审批时间,没有约定未在期限内审批的后果和处理办法,这就可能对我所顾问单位以后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因此我所律师在评审中也是将其明确提出。除此之外,该施工合同的其他一些从法律意义上讲显失公平的地方,评审中都一一指出。 评审结果: 在评审后我所向顾问单位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顾问单位在核查后给予了我所高度评价,明确表示该法律意见书对签订施工合同和规避施工风险有着极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