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纠纷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违法分包、违法转包、借用资质等工程法律关系。

29 Sep 2018

分包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B公司在某省某市承揽了某酒店的装修装饰工程,后又将该工程项目承包给公司员工C某。当年4月份,C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A某,A某为实际施工人,A某与C某签订了一份装修装饰工程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承包单价、方式以及结款方式和条件。A某组织员工施工,但是在2016年7月份,由于某酒店资金问题,一直未向B公司付款,因此A某的工程款也被拖欠,致使工程暂停,2016年底,A某与C某对该装修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书中表明还欠A某工程款132万元,由C某向A某出具了欠条,并指明部分工程未完工,价值13万元。后因为所拖欠工程款中有部分为工人工资,工人向当地机关举报,B公司又向A某支付工人工资29万元,现因拖欠工程款过久,原告A某向法院起诉B公司请求解除与C某所签协议书,并由被告B公司向原告A某支付所欠工程款90万元。 法院判决: 解除原告A某与被告B公司所签订装修合同。 被告B公司向原告A某支付工程款90万元。 责任承担: C某为B公司员工,因此B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C某为公司职务行为。B公司应当承担该协议下的欠款责任。 B公司一直拖欠A某工程款为重大违约行为,因此A某有权解除合同。 案件意义: 该案中B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给C某,看似为分包行为,实际上为公司职务行为,C某作为B公司员工,B公司应当对其所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出分包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分包,有些情况虽看似分包,实则与分包区别极大。

05 Sep 2018

分包纠纷–工程施工合同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B公司在某省某市承揽了某酒店的装修装饰工程,后又将该工程项目承包给公司员工C某。当年4月份,C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A某,A某为实际施工人,A某与C某签订了一份装修装饰工程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承包单价、方式以及结款方式和条件。A某组织员工施工,但是在2016年7月份,由于某酒店资金问题,一直未向B公司付款,因此A某的工程款也被拖欠,致使工程暂停,2016年底,A某与C某对该装修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书中表明还欠A某工程款132万元,由C某向A某出具了欠条,并指明部分工程未完工,价值13万元。后因为所拖欠工程款中有部分为工人工资,工人向当地机关举报,B公司又向A某支付工人工资29万元,现因拖欠工程款过久,原告A某向法院起诉B公司请求解除与C某所签协议书,并由被告B公司向原告A某支付所欠工程款90万元。 关键词:分包纠纷 案例 原告A某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法院判决: 解除原告A某与被告B公司所签订装修合同。 被告B公司向原告A某支付工程款90万元。 责任承担: C某为B公司员工,因此B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C某为公司职务行为。B公司应当承担该协议下的欠款责任。 B公司一直拖欠A某工程款为重大违约行为,因此A某有权解除合同。 案件意义: 该案中B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给C某,看似为分包行为,实际上为公司职务行为,C某作为B公司员工,B公司应当对其所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出分包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分包,有些情况虽看似分包,实则与分包区别极大。  

05 Sep 2018

转包纠纷–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B某于2015年底承包了某地的一家商店的装修工程,后又将该工程其中的水电安装工程项目转包给A某,A某于2016年年初进行了施工,至2016年2月完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验收以及核算。并于现场立下欠条,表明B某欠A某工人工资XXXX元、材料费XXX元,在X月X日之前未付清则加收利息每月X元,并由双方签字并按下指模。虽然B某称其店老板以替他偿还A某XXX元,并抵扣伙食费XXX元,但并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现A某请求法院判处B某偿还其所欠A某XXX元工人工资、XXX元材料费以及XXX元利息,共计XXX元。 案例 原告A某诉B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款项XXX元及利息(以XXXX元为本金,自2016年X月X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X%计算)。 责任承担: 一、双方虽然在欠条中约定了利息,但是该欠款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因此依法降低。 二、B某在辩护中称其店老板代偿还XXXX元,并且抵消餐费XXX元,但是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B某对该欠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中,分包行为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合法的分包行为有利于各方,但是违法分包则会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要依法分包,合法分包,避免产生不利后果。因为分包行为发生了诉讼,要依法参加诉讼,实事求是,法律是公正公开的,对于自己所提出的问题,要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05 Sep 2018

转包纠纷–原告A某诉B局、C公司、D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转包 转包(也可称"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案例 原告A某诉B局、C公司、D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B局在网上进行投资招标,将某工程A标段工程进行公开招标,C公司通过网上招标的方式,成功中标该段工程。并于2014年X月X日与B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又将该工程以转包的方式转包给D公司,D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标段工程转包给A某,B局在明知该标段工程为转包下工程仍签字盖章。A某在签订过后组织人员施工,并已经实际完成施工并且投入使用。实际中,D公司无施工资质,因此D公司为获得该项目工程,通过向C公司支付XXX元挂靠费,由C公司在网上进行投标,从而获取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B局已支付C公司、D公司工程款XXXX元,D公司向A某支付工程款XXXX元,还差XXXX元未支付。双方对工程中某一阶段所施工程平方意见不同,因此对该工程款项产生异议。现A某诉B局、C公司、D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D公司、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A某工程欠款XXXXX元。 二、被告B局在欠付C公司或D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A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责任承担: 虽然D公司为挂靠C公司并以C公司的名义获得该工程,但实际中D公司并无此类资质,仍为C公司非法转包给D公司,C公司应当对D公司因此工程对A某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B局为分包人,但是其明知A某为层层转包过后的承包人,仍签字盖章,因此对此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因为B局已对C公司和D公司支付过部分工程款,所以仅对其所欠C公司或D公司份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意义: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转包方与承包方所签订的合同并不能合理有效的对抗第三人,因此转包方要对承包方所产生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建议: 1、任何方式的转包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均不被认可,为了防止己方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应当清楚认识到自己所签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2、即使所签合同为转包合同,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仍要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在专业知识受限的情况下,更应该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助,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05 Sep 2018

转包纠纷–原告A某与被告B公司、C某、D某、E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违法转包 转包(也可称"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案例 原告A某与被告B公司、C某、D某、E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B公司将某住宅楼项目主体工程转包给C某,C某此后又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A某。原告在2015年1月份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并于当年5月份完工。在工程完工后,C某仅向A某支付部分工人工资,未支付全部款项。2016年C某与E某共同向A某提供XXX元借条,此后A某凭借条多次向C某催要,但C某仅在2017年初向A某支付部分款项,其余款项仍未支付。C某与D某为夫妻关系,E某系C某与D某之女,E某所签欠条为A某为以防万一所写。现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工人工资XXX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一、被告C某、D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工程款XXX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XXX年XX月XX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B公司对被告C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 虽然该合同为C某与A某所签,但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违法转包,B公司与C某所签转包合同其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A某,因此B公司与C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某与D某为夫妻关系,并查明还在存续期间,因此D某对C某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某虽在欠条上签字,但其与该债务并无直接或间接关系,因此对该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意义: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转包方与承包方所签订的合同并不能合理有效的对抗第三人,因此转包方要对承包方所产生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建议: 任何方式的转包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均不被认可,为了防止己方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应当清楚认识到自己所签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即使所签合同为转包合同,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仍要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在专业知识受限的情况下,更应该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助,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

05 Sep 2018

分包纠纷–A某诉B公司、C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关键词: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分为4种情况:第一、未经发包人同意或许可并且总合同内未规定可以分包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出去;第二、总承包人将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分包出去;第三:分包人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第四:分包人将所分包的工程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分包。 案例 A某诉B公司、C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被告B公司是经工商部门登记依法成立的合法公司,但是不具备建设工程分包资质。2016年11月被告B公司与A某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协议,约定B公司将某项目分包给A某,并约定A某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B公司交纳保证金XXXX元,协议签订后,2016年11月2日     ,A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B公司支付保证金XXX元;11月10日,A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B公司支付保证金XXX元。B公司与12月底向A某出具收到A某XXXX元保证金收据。C某为该保证金的实际占有人,但是在A某交纳保证金之后,A某与C公司并未实际进行建筑工程分包,B公司未履行该协议。A某要求B公司退还保证金,B公司于X年X月退还A某保证金XXXX元,X月X日以以物抵债的方式退还A某XXXX元,还余XXXX元未退还。现A某诉B公司和C某,请求法院判令其退还XXXX元保证金。 法院判决: 一、判处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X日内退还A某XXX元保证金,并退还XXX元利息的70%。 二、C某对上述退还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承担: B公司无建筑工程分包资质,因此A某与B公司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分包协议是一个无效协议,B公司要求A某交纳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B公司应当退还保证金,C某作为实际保证金持有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该建筑工程分包协议无效主要责任在于B公司,A某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该保证金利息的退还由B公司承担70%,A某承担30%。 案件意义: 对于无建筑工程分包资质单位,其违法分包工程所签合同无效,在接受分包工程约定保证金,滞纳金之类均为无效约定,分包方要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方承担次要责任。    

05 Sep 2018

分包纠纷–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公司、D某、E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违法分包分为4种情况:第一、未经发包人同意或许可并且总合同内未规定可以分包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出去;第二、总承包人将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分包出去;第三:分包人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第四:分包人将所分包的工程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分包。 案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公司、D某、E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9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将某酒店的工程发包给C公司施工,合同总价款XXXX元(其中包含F公司已完成518万,实际C公司工程量总价款为XXXX元)。虽C公司宣称D某、E某为其公司员工,并且该工程为员工内部承包,但并未提交能证明二人为公司员工的证据,因此D某、E某实为挂靠于C公司承揽业务,但两人并无相应的资质与条件,所以D某和E某管理该工程并进行施工。2013年11月1日,D某、E某(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大酒店某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乙方按图施工至钢架结构完工后,甲方需付总钢结构的完成量的工程款XX%(钢结构每平方XX元),石材安装到总完成工程量的XX%,甲方需付石材总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XX%,工程全部完工,甲方需付至总工程款XX%,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的XX%,余X%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X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满后一周内付清余款;乙方应按甲方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甲方通知进场并具备开工起算工期,总工期至XX年XX月XX日等内容。分包合同签订后,A公司指派其员工G某、H某对湖滨温泉大酒店干挂石材幕墙工程进行施工,并分别与G某、H某签订《承包合同》。2014年1月22日,监理单位组织监督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幕墙设计单位)对某大酒店裙楼石材幕墙骨架进行了验收,一致同意幕墙骨架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在施工过程中,D某于2013年12月21日、2014年1月27日、2014年4月15日向A公司的法人各支付XX万元、XX万元、XX万元,合计XX万元。并且根据合同约定,C公司完成外墙装修并完成脚手架落架后(施工电梯除外),工程款需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XX%即XXXX万元整。截止XXX年X月X日,B公司已支付给C公司工程款合计人民币XXXX万元,已多付XXXX万元。A公司在竣工后,某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及设计人员于2014年1月22日对某大酒店裙楼石材幕墙骨架进行了验收并一致验收合格,但该部分仅为石材幕墙的隐蔽部分的验收。A公司认为该工程已经是竣工并验收的工程,但是并未获得其他单位签名的竣工图。因D某与E某在结款时未按规定付款,A公司认为C公司违法分包给D某与E某,因此A公司向法院请求B公司、C公司、D某和E某对该款项承担相应的欠款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D某、E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支付给A公司工程款XXXXX元。 二、C有限公司对D某、E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承担: 虽然该分包合同由A公司与D某、E某二人签署,但实际上D某、E某是挂靠于C公司来承揽业务。 C公司声称D某、E某二人为其公司员工,该工程是依据公司内部承包方式分包给二人,但C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来证明二人为公司内部员工。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B公司、C公司与D某、E某人为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由于B公司依据合同已经向C公司支付超出合同所要求的款项,因此B公司对此款项不承担责任。 案件意义: 近年来,很多公司在与对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没有资质但挂靠其名下的第三人,并且以个人协议的方式约定因该工程引起的纠纷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行为。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双方协议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出现纠纷后,经查明其确实为转包或分包并且需要承担责任的,仍要对实际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专业建议: 1、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专业性的法律问题应当寻求专业人士解读和帮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违法分包…

05 Sep 2018

分包合同诉讼时效案例

关键词: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案例 原告A某与被告B公司、C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B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了某中学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以及食堂的施工工程。C某与B公司存在转包、分包的关系。之后B公司通过分包方式将总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A某,A某在签订合同后立即组织人员施工,并依照约定分别完成了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食堂的水电安装工程。自开工以来,A某收到B公司工程款合计XXXX元,剩余尾款XXXX元,并经过实际调查查明,B公司于2007年变更了公司名称。2004年9月,被告B公司以单位工程承包责任的方式将该工程转包给C某,C某为实际工程负责人。2008年1月,A公司获得了由该工程所在学校开出的证明,表明该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为其所作,并于当时就清楚该学校已将全部工程款与B公司和C某结清,但A某在知晓该学校已经付清工程款后,仅在2010年之前向被告主要过工程款,在2010年后至今未主张过该工程款,至今已经4年多。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A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该案中,虽然B公司与C某存在违法转包的现象,应当对欠A某款项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A某在4年内未向被告主要权利,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如果被告在诉讼中未主张时效期间,则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但是如果被告在诉讼中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则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对于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法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但是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间主张自己的权利,虽然不会丧失自己的权利但权利效力会削弱。这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案原告虽然是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但是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虽然其还拥有相应的债权,但是却丧失了以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权利,法律不只是为一个人而服务。 专业建议: 要在合理的诉讼时效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给对方以任何理由侵害自己权利的机会。 在权利受到损害时要第一时间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员,以便在最好的时间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超过诉讼时效后,本人的合法债权仍然存在,但保护它的途径则变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