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争议

建筑工程结算争议处理,索赔与反索赔。

05 Nov 2019

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行为应当由总公司承担,且总公司不得以未审核分公司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某项目的变电线路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于2015年完工,并交付B公司使用,双方于2015年11月签署初审结算书,确认结算价为88157961元。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共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55210013元。结算办理完成后,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但B公司因经济周转问题无法支付,因B公司为C公司的分公司,遂A公司向C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但C公司声称该工程并未经C公司结算审计,应当由C公司审计完毕后再行支付,遂无奈,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C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2947948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一、被告C公司给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32947948元; 二、被告C公司给付A公司以工程款32947948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责任承担: 原告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行为由总公司承担,故B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义务应当由C公司承担,而C公司以未经总公司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并不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C公司不能以其内部管理行为而迟延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遂应当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06 Jun 2019

合同约定承包方提交结算书后28内发包方审核完毕,若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完毕的视为认可,此结算书价款即为结算价款,合同若无其他约定,此约定当然有效!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开发的某旅游城的第一、二标段,工期为612个日历天,合同价款为32541555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一直到2014年8月双方也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也没有办理有关结算,后A公司与2014年9月向B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以及结算资料等,由B公司负责人签收,但B公司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直未予以审核,结算也一直未办理,依据结算书上载明的结算价款计算,B公司至今仍拖欠A公司工程款1302万元未支付,A公司多次向B公司索要,B公司均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且未办理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因此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302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1302万元。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版本约定为工程结算的审核时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28天完成;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2天完成;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56天完成。通常在专用条款中无关于此问题的约定,因此通用条款虽然为通用版本但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7 May 2019

工程结算日期以结算书为准,若双方提交的结算书其中一份无日期登记的,以有日期的时间为准!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有B公司承包某学院的教学楼及诉讼楼防水工程,合同约定了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10日内支付至工程款的85%,保修期满一年后10%的质量保证金,剩余5%在保质期满后支付。后2017年7月,B公司认为质保期已满一年向A公司主张退还10%的质量保修金,A公司不予认可,其认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5月,而B公司认为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7月,双方对结算时间无法达成一致,A公司也一直无法以B公司要求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并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条件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支付10%的质保金,其余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才予以退还。因此B公司将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向原告B公司退工程质保金2558669元,并从2017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质保金255866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5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承担: 本案中原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在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均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结算书,虽然两份结算书均有双方签字盖章,但B公司提交的结算书中并未载明日期,而A公司提交的结算书时间为2017年5月3日,后庭审过程中B公司也表明该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为真实的,因此法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2018年5月3日日起支付相应质保金利息。

30 Nov 2018

受让他人义务的,必须切实履行!

案情简介:    2014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我方当事人作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取得该工程,后因被告某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并于2016年9月三方达成协议,有被告某公司负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推出该工程,并明确了被告某公司对原告我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付款义务数额为8098385元。但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被告某公司并未依照协议内容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款项,仅支付了工程款的4%,还余96%未支付,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依据协议支付拖欠我方当事人的工程款7774449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74449元。 责任承担:    在法律实践中存在很多权利义务承继关系,例如继承中就存在权利义务承继关系,继承了财产的同时也得继承债务。因此,上述案例中被告与我方当事人、某建筑公司签订义务继承协议是法律所允许的,既然其承继了义务就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履行。

02 Nov 2018

延期验收导致我方当事人多付租金和人工费的,发包人应当支付!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上海某公司为工程总承包方,双方就工程中脚手架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双方约定了脚手架租赁时间和价格以及人工费用等,后因为被告上海某公司需要就外墙工程施工双方又签订了延期补充协议,约定了租金,由我方当事人负责对脚手架调整修正等负责。施工完成后,上海某公司仅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第一次约定的租金,不愿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占用脚手架费用和人工费用共计314961元,并且还扣留我方当事人部分钢管,钢扣等材料。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占用费及人工费共计314961元,并退还我方的材料。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上海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占用费及人工费共计314961元并退还所有扣留材料。 责任承担: 补充协议具有和本协议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签订补充协议双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该协议,也要承担协议约定的义务。

12 Oct 2018

出现结算争议,对方拖欠款项,为我方减少损失!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广场集团签订了电梯设备承揽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为某广场提供电梯建设服务,合同约定价款为276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仅向我方支付了63万元,还余203万元未支付,设备安装完毕后由该种类设备安检部门进行验收,并且我方当事人已经承担了质保责任,在质保期内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现我方当事人与被告因结算节点问题而引起款项未付清纠纷,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广场集团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项203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广场集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3万元。 责任承担: 虽然被告某广场集团以未到结算节点为由拒绝支付款项,但我方当事人已经向法院出具由当地某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已安装的电梯均合格,并且被告已经再竣工移交单上签字盖章,与其所称未到结算节点不符,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该项责任。

29 Sep 2018

施工人多领取工程款,为我方当事人索回全部多余款项!

案情简介: 2009年,我方当事人与被告协商签订了某综合楼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造价以及工程施工 时间,被告在签订合同后虽然及时组织施工,但是工程建设到4层楼板时,被告一直无法完成全部工程,因此被告向我方当事人申请了终止该合同,同时我方当事人又向另一方施工方签订合同由其完成其余工程,但在被告施工过程中我方当事人曾多次为其垫付工程款,解除合同后被告不愿退还我方当事人多余的工程款,并称因工程施工临时变更图纸费用已增加;我方当事人向某公司申请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并通过计算得出被告仍多领取工程款1029831元工程款。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退还多领取的工程款1029831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某某返还在原告处多领取的工程款1029831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均约定合同价款,但实际施工一般价款都会存在变化,但在结算时价款会确定,如果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领取超额的工程款,在结算后应当退还。本案中虽然被告声称工程在实际施工时价格出现变动,但经过正规结算仍存在多领取工程款的部分,因此,被告应当退还。

05 Sep 2018

工程结算争议–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报价单,约定B公司将其下员工宿舍工程承包给A公司,A公司于2009年组织人员施工,并于2009年底完成工程,但未向B公司交付,双方也未对该工程的结算方式作出具体规定,至2010年2月工程仍未结算,期间,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因双方未结算工程,B公司称该工程总价款为1188000元,仍有888000元未支付,A公司对B公司所提出工程价款不予认可,认为B公司未结算仅自己核算价款,因此原告A公司向法院起诉被告B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15000元。 案例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向A公司清偿剩余工程款915000元。 责任承担: 一、双方虽未约定结算方式,应当以标准市场方式结算。 二、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均未对该工程进行结算,A公司与B公司所涉工程价款应当以结算书为准,经法院调查,该工程造价为1215000元,B公司已偿还30万元,因此B公司仍应向A公司偿还剩余工程款915000元。 专业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部分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在签订该类合同时,无论是作为承包方还是发包方都应高度重视,以免产生纠纷。 关键词:结算争议

05 Sep 2018

工程结算争议– 原告A某与B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3年根据县里的文件的建设工程工作要求,要求对B村和C村进行改造,在工程承包时,工程预算造价并未具体提出来,并且在县里将该工程提出时,是由乡委会与A某协商的,村委会并未参与协商,合作是由乡委会与A某制定的,但实际该施工合同是由A某与B村委会签订的,由该村村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印章。工程完工后,2014年6月原告A某与B村主任,C村干部以及乡政府某主任共同结算,并于结算单上签字,。2015年双方又重新对该项目工程进行结算,并重新签字,于此同时并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结算总价值10549861元,当时B村村主任与C村某组组长均签字证明,后B村村委会陆续支付A某530万元,还余5249861元未支付。B村委会此后辩称该工程结算方式和造价均为乡政府与A某制定,B村委会未参与,现对该结算单以及造价不认可,所以余款一直未支付。现A某诉请B村民委员会请求法院判决B村民委员会支付余款5249861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3日之内向原告A某支付欠款本金5249861元。 责任承担: 虽然B村民委员会辩称其未参与结算和造价,但是B村村主任已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印章,因此对该结算争议并不存在,B村委会仍应承担向A某清偿欠款责任。 案件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较为复杂的合同,包含了从承包开始到完工结算,每一个细节都十分重要,不管是承包方式、造价安排、结算方式以及支付条件等都是需要精心核准的,一旦合同签订之后条件就确定了,因此在签订时必须对所有内容细节都由自己方核准,就算是第三人代你核准,你在该合同上签字认定就视为己方已认定。应当对该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不得已未参与为由抗辩,否则法院不得认可。 专业建议: 本案中村委会辩称其未参与结算,但其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在法律上证明其认可该结算单上结算方式和造价,具有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应当对该单据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中,所作出的每一个行为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工程结算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