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某投资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约定由我方当事人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项目投资,我方当事人享有利润分配,后工程施工中我方当事人为该工程垫付了工程款和人工费共计6479944元,并存有银行转账凭证等,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没钱为由拒绝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该款项,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人工费6479944元,并确认我方当事人对该工程在该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工程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和人工费共计6479944元,并在该款项内就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责任承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很多承包人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完成工程,因而就会存在一些投资公司,对工程进行投资从而赚取部分利润;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禁止这种行为,而投资公司作为外来户将资金投入工程内相当于履行了承包人的部分义务,因而其必然会具有部分承包人所拥有的权利,在投资款无法收回时就会通过取得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