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项纠纷

减少施工方损失。

02 Nov 2018

为承包人垫资,我方当事人享有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某投资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约定由我方当事人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项目投资,我方当事人享有利润分配,后工程施工中我方当事人为该工程垫付了工程款和人工费共计6479944元,并存有银行转账凭证等,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没钱为由拒绝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该款项,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人工费6479944元,并确认我方当事人对该工程在该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工程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和人工费共计6479944元,并在该款项内就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责任承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很多承包人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完成工程,因而就会存在一些投资公司,对工程进行投资从而赚取部分利润;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禁止这种行为,而投资公司作为外来户将资金投入工程内相当于履行了承包人的部分义务,因而其必然会具有部分承包人所拥有的权利,在投资款无法收回时就会通过取得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

26 Oct 2018

出具结算证书未加盖公章仍然可以作为证据讨回装修款项!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集团签订了某商场吊顶装修工程,工程总价款为98万元,后我方当事人组织人员施工,并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由我方当事人向被告某集团公司提交了初步价款报告和结算方案,被告某集团由其董事长A某向我方当事人签字结算书但并未加盖某集团的印章,我方当事人多次以结算书上金额向被告某集团索要装修款,被告某集团均已该结算书未加盖公章为由拒绝支付装修款项,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集团向原告支付装修款98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集团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装修款项98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集团公司的董事长为其法定代表人,其职务有权代表集团签定结算书,属于职务行为,集团应当为其的行为负责。集团应当承担结算书上的金钱履行义务,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26 Oct 2018

欠付我方当事人工程款100多万元,及时索回降低损失!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真空玻璃安装合同,由我方当事人为某公司提供真空玻璃安装服务,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全包,我方当事人不得出现任何转包和分包,并且玻璃质量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因此签订合同后,我当事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在施工时某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20万元,2016年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又增加了一部分,经结算确认,包含增加部分工程的总价款为4856530元,现已支付370万元,尚余1156530元未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催收对方仍未支付,依据合同约定合同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现质保期已过4个多月对方仍未支付,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115653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5653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承担: 虽然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提交了关于我方当事人施工工程存在部分安装质量问题的证据,但我当事人在质保期内已经进行了维修更换等措施,因而不是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因而这类抗辩事由是不成立的,被告仍然要承担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26 Oct 2018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对方拒绝支付,仍有权在合法范围内使其支付!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商贸公司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包被告名下某广场部分商铺装修工程,双方于工程完工前补签《工程合同》,后我方当事人已经按约定履行了所有的施工业务,并且双方合同中约定了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合同第七条约定按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工程完工后双方依据合同进行了结算,合同价款为138万元,我方当事人多次向被告某商贸公司索要款项,被告均为支付,后我方当事人又依据合同向其索要合同价款利息,被告以利息约定过高无效等拒绝支付,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8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8万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承担: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利息约定高于24%的部分无效,虽然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商贸公司约定的利息高于24%,但仅仅是高出24%的部分无效,24%之内的利息依然存在效力,被告不得以该理由做抗辩,依然要承担支付利息的履约责任。

12 Oct 2018

以内部承包的名义拒绝承担责任,为我方当事人讨回工程款项!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某公司与某制造公司签订了建设工厂车间的建设项目合同,并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项目由其公司员工A某负责,并与A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但项目合同中写明了A某有权代表某公司在该项目上行使一切权利承担一切义务。后A某又将该项目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分包给原告我方当事人,工程结算为2298585元,由A某在结算表下签字,后A某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了部分款项共计1872500元,还余426085元的人工费用未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向A某以及某公司请求支付,A某以其为公司内部承包人员为由,认为该款项应当由某公司负责,因此拒绝承担;某公司又以其实际上已将该项目转包给A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某公司与A某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人工费用426085元。 法院判决: 判令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工费用426085元。 责任承担: 现在很多没有资质的个人通过挂靠企业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工程承包下来,虽然在名义上为公司承包但实际是个人承包,但是在这种模式下的承包,公司要为个人在工程项目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例如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一般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因此个人所欠分包人的款项公司也负有清偿责任。

12 Oct 2018

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我方当事人及时索回工程款,减少极大损失!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公司于2016年12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为819万元,由我方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合同约定了以完成工程进度为标准支付工程价款,现我方当事人已如期如约完成工程,并且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质保期已经通过,我方当事人向被告多次催要工程余款278万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剩余款27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27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承担: 本次案件中,我所律师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服务,在执行过程中也做出了巨大努力,对于合同内容被告虽无法质证,但其在执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款项,主办律师通过保全,冻结,查封等多种措施,使得被告在最快的时间内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判决中的欠款。

29 Sep 2018

违规收取保证金、挂靠费,为我方当事人索回上述费用并收取利息!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当事人需向被告交保证金400万元以及挂靠管理法用168万元。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分两次通过银行向被告转入保证金400万元和挂靠管理费168万元,并由被告方向我方当事人出具了收据,但经过合同约定的时间后,被告仍未将该工程承包给我方当事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向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400万元以及挂靠管理费168万元共计568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判令被告某公司向原告给付保证金400万元、挂靠管理费168万元共计568万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保证金400万元、挂靠管理费168万元共计568万元。的逾期利息(自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责任承担: 发包人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退还因合同所获得的收入,并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29 Sep 2018

分包工程收取保证金、转让费、扣留工程款,不仅为我方当事人拿回百万保证金、转让费和工程款,还获得相应利息补偿!

案情简介: 2017年原告A某与被告B某签订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为B某与C公司通过挂靠方式所获得,A某为实际施工人,A某在与B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向B某交纳工程保证金71万元,转让费64万元后在施工过程中B某共向A某支付工程款177万元,还余99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现原告A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B某退还工程保证金71万元、转让费64万元以及支付工程欠款99万元共计234万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 被告B某向原告A某给付工程保证金71万元、转让费64万元以及工程欠款99万元共计234万元人民币; 被告B某给付原告A某工程款99万元的逾期利息(自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责任承担: 法院经审查认为A某与B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虽然合同无效仍能要求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 合同无效会导致分包方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当返还。 案件意义: 本案主要体现了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若合同无效,则承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退还其因无效合同所得部分,并且由于实践中承包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方还有权要求分包方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欠款。

05 Sep 2018

工程款项纠纷–原告A某诉 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公司将某大楼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给了B公司,B公司随后将其中安装项目分包给A某,双方未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某随后组织员工施工,并于2015年初完工,双方于1月初办理结算,B公司已盖章的方式对A某所完成工程进度以及工程欠款进行了确认。但之后B公司以某清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并表示结算清单是其公司内部报账清单,并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欠款依据。因此现A某向法院起诉B公司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向A某支付工程欠款310万元。 案例 原告A某诉 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 判决B公司向A某支付工程欠款3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承担: B公司在抗辩中虽然声称双方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也未结算工程,但实际上B公司在该项目结算清单上签字并盖章,因此该清单存在着法律效力。 B公司应当承担该清单所显示的工程欠款向A某清偿责任。 案件意义: 该案中,A某虽未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B公司仍在工程结算清单上签字盖章则该口头协议就应当发生效力,A某仍可以依据该清单要求B公司向其清偿所欠工程款。 专业建议: 对于分包承包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分包人签订相应的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工程欠款  

05 Sep 2018

工程款项纠纷–原告A某诉被告B公司、C某、D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被告C某为挂靠在B公司名下,B公司实际为一家劳务公司。2016年C某挂靠在B公司下承揽了由D公司开发的某工程,后B公司和C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A某,A某组织人员施工,并依据合同约定完成该工程。C某已签收该工程,期间,杨某支付A某工程款XXX元,还余部分工程款XXX元未付。2017年底,经双方核算,C某以B公司、D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A某工程款,并出具一张欠条XXX元。实际上D公司与A某所涉款项,D公司已向A某全部支付。现原告A某诉请法院请求判决C某支付其工程款XXX元,B公司与D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 原告A某诉被告B公司、C某、D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判决: 被告C某向A某给付工程款XXX元。 被告B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原告A某为自然人没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C某与A某所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无效的,但依据相关法律承包人完成工程有权依据该合同向分包人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因此C某对该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B公司将工程分包给C某为违法分包,因此B公司对C某欠付A某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公司为总分包方应当对其所欠份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D公司已付清该份额内工程款,因此并不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意义: 近年来,很多公司在与对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没有资质但挂靠其名下的第三人,并且以个人协议的方式约定因该工程引起的纠纷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行为。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双方协议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出现纠纷后,经查明其确实为转包或分包并且需要承担责任的,仍要对实际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专业建议: 1、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专业性的法律问题应当寻求专业人士解读和帮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工程欠款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