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我方当事人挂靠于某建设工程公司名下与某公司签订了某宾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3869856元,我方当事人又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约定由其收取7%的管理费用,后工程于2017年5月竣工验收,审计价格为2319034元,因为是通过挂靠的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以由某建设工程公司收取工程款,现我方当事人向某建设工程公司索要工程款时,某建设工程公司一直以收取原合同价款7%的管理费扣除,而我方当事人主张由审计价格7%收取管理费,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以审计价格为准备减去审计价格7%)。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以审计价格为准备减去审计价格7%)。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很多没有资质的个人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名下投标,这些公司通过收管理费的方式获得提成,但一般公司收取管理均为百分比的方式,百分比应当根据实际工程款而非合同约定工程款来计算,不然会导致挂靠人蒙受巨大损失,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会遭遇很多价款调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