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争议

工程质量与质保责任。

29 Sep 2018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后又以该理由抗辩要求我方当事人赔偿,我方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质量责任,对方还应支付相应工程款和保证金!

案情简介: 2014年初,原告A某与被告B 娱乐城签订了该娱乐城装修装饰承包合同,由B娱乐城的法定代表人在其上签字并盖章,合同价款为318万元,合同签字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预付工程款100万元,2014年11月底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00万元,并约定工程期限至2015年1月完成,并于完工之日支付剩余工程款但由被告扣留20万元工程保证金一年,后双方竣工,由原告A某通知被告B娱乐城验收,但B娱乐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并未组织竣工验收,并且已将该工程所涉房屋投入使用,现B娱乐城已该工程隔音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向A某支付工程剩余价款98万元以及工程保证金20万元,并且B娱乐城出具了相管机构的鉴定书,因此原告A某向法院起诉被告B娱乐城请求法院判决B娱乐城向A某支付工程剩余价款98万元以及工程保证金20万元共计11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判令被告B娱乐城向原告A某给付保证金20万元、剩余工程价款98万元共计118万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保证金20万元、剩余工程价款98万元共计118万元。的逾期利息(自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责任承担: 工程质量责任是每一个承包人所应当承担的,但是在一般工程合同中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时,发包人故意推脱,导致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将工程投入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并且在之后超出质保期外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不予承担质保责任。

05 Sep 2018

工程质量与质保责任–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经过多次商议和研究,A公司将某安装工程发包给B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负责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实施工程,工程总价款289万元,B公司于2012年开工,但是于2017年5月才竣工准备验收材料,合同的初步约定为2012年7月开工到2012年10月竣工,因此A公司拒绝接受竣工验收材料。后B公司将该材料提存到某人民调解会,并进行了公证,于2017年9月26日将该竣工验收报告邮寄给A公司,A公司进行了签收,但并未组织人员验收,但是又使用了该工程项目的厂房。现在在保修期内发现被告该厂房出现质量问题,粉刷层拱起并且多方出现渗漏情况,A公司向B公司请求B公司履行保修义务,B公司未履行,现原告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对该厂房进行维修,维修费用预估为34万元。 案例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 判决B公司承担原告A公司厂房的维修责任的70%,约为23.8万元。 责任承担: 虽然B公司以A公司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厂房为由辩护,但依据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义务。其与是否擅自使用该工程无关,因此B公司应当承担保修义务。 该厂房部分地方拱起与其排气孔工程施工有关,A公司未经验收使用存在着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过错大小分配责任为A公司承担30%的责任,B公司承担70%的责任。 案件意义: 未经竣工验收私自使用工程的,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工程出现问题仍在保修的内的无论是否经验收使用,施工方都应当承担其保修义务,是不可避免的。 专业建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未避免使自身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发包方应当合理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工程,避免施工方以此为由减少自己的责任。  关键词:工程质量与质保责任  

05 Sep 2018

工程质量与质保责任–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1年初,A公司与B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将A公司位于某镇的厂区道路施工工程承包给B公司,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并且A公司也未向B公司提供相应的道路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B公司经A公司同意后由B公司自行出具图纸进行施工,并于2011年底完成该工程。该工程在施工期间,A公司分3次向B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并有发票证明,但双方在完工后并未办理验收程序,2012年初,双方又重新补签了一份建设施工合同,并于其中约定工程价款共1450000元,竣工验收后X月内支付XXX%,保修期满X年内支付XX%,并约定保修期为1年。2015年,该道路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A公司向B公司请求维修,B公司以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修理。因此现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履行维修义务。 案例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均约定了工程的保修期,法律规定的道路工程施工保修期为2年,合同中约定的1年并未超出法律规定,因此为合法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2011年达成协议施工时并未签订书面建设施工合同,而是在2012年初补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其合同效力应当从2012年初补签后开始发生效力,因此保修期应当为从2012年初起计算1年,截止2015年保修期早已超过一年,因此B公司并不承担保修义务。 案件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的保修期是依据法律规定所约定的受法律保护,在保修期内施工方有义务履行保修行为,但是对于超出保修期的工程,施工方不承担保修义务,但可以为发包方提供有偿维修行为。质保责任是每一项工程必不可少的内容,但是质保责任是在合法期限内承担,并不是永久性承担,该履行的义务必须履行,但是不是我方当事人义务的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权利。 专业建议: 该案件中,我方当事人虽然为承包方应当承担保修义务,但是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已过,我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该保修义务,发包方可以向我方当事人请求有偿维修。   关键词:质保责任

05 Sep 2018

工程质量与质保责任–原告A公司诉B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与原告A公司签订了某建设施工合同将某改造工程发包给A公司,2013年12月双方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结算工程价款为1919531元。实际中,A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B   某,约定工程包死价为200万,,支付方式为签合同时支付50万,工程完成时支付150万,实际中在2015年的某公司与A公司的官司中已经被判决B某为实际施工人员,并且各方对上述结算工程款无异议。2015年3月,某公司向原告A公司出具通知单,通知其所承包的某改造工程存在极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现在还未超出质量保证期2年,要求A公司必须在10日在对该工程中地面和树木等问题进行维护,一切损失由A公司负责。因前一案件中已确定实际施工人员为B某,因此A公司认为该损失和维护费用应当由B某承担。实际中某公司已经将该工程款结付给A公司,并且A公司实际并未履行该维护义务。现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B某向其履行保修义务或支付修理费20万元。 案例 原告A公司诉B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原告A公司与B某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保修范围和期限,但A公司与某公司约定了保修范围和期限,A公司应当承担对该改造工程的保修义务,虽然该工程实际为B某施工,但A公司也应对该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但可以向B某索要保修费用,因为A公司实际并未对该工程履行保修义务,因此A公司无权要求B某履行给付义务。 案件意义: 该案中虽然该改造工程为某公司发包给A公司,A公司将其分包给B某,但是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在质保期承担维修责任,B某虽为实际施工人但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为A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因此,A公司无权要求B某在A公司未承担责任之前负担该维修金。 专业建议: 分包人与总发包方所签订合同时为合同相对人,所约定的保修责任应当由分包人履行,分包人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才有权向分包承包方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词:质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