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项纠纷

减少施工方损失。

18 Jan 2019

挂靠方和发包方拖延办理结算不支付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当然有权起诉挂靠方和发包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的某标段的外墙保温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我方当事人所承包的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但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该工程其他项目一直未结算,导致我方当事人仅收到工程款37万元,还有1096400元,目前案涉楼盘已经交付业主使用,我方当事人已多次垫资民工工资,现已无力支付,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096400元,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工程款在其未支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096400元,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工程款在其未支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 虽然我方当事人无相关资质进行施工,施工合同也为无效合同,但我方当事人实际施工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声称已向我方当事人支付54万元工程款,但其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当然依法判决其支付剩余工程款。

11 Jan 2019

发包方单方以未完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绝支付款项的,法院当然不支持!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我方当事人与某陶瓷公司就其综合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我方当事人如期完工,某陶瓷公司对我方当事人的工程完成非常满意。后又于2016年针对某陶瓷公司的展厅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我方当事人在如期完工后,某陶瓷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未付,至2018年初某陶瓷公司又因员工宿舍不足问题要加盖员工宿舍,欲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第三方施工合同,我当事人因第二份施工合同工程款未支付为由不愿再继续签订,但某陶瓷公司承诺给我方当事人支付上一笔工程款150万元,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因此我方当事人又与其签订第三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之后某陶瓷公司还是未依据补充协议支付上一笔工程款,我方当事人仍依据第三份施工合同完成宿舍楼建造工程。现已竣工验收一年多,经我方当事人多次索要,该陶瓷公司仅以部分陶瓷抵扣了第二笔工程款,对第三份施工合同的工程款1829425元仍未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催收,该陶瓷公司以宿舍楼施工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为由拒绝支付。因此我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陶瓷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29425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陶瓷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29425元。鉴定费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即4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陶瓷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并且实际施工未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我方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针对该工程进行鉴定,虽然合同无效,但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该工程质量合格。法院当然认可鉴定结果,被告当然应当依据实际施工合格工程进行工程款支付。

11 Jan 2019

合同明确约定物价波动引起价格波动不作调整,承包方要求调整价格,我方当然不予同意!

案情简介:      2017年2 月我方当事人某公路段以法定方式进行公开投标,原告某交通工程公司中标并与我方当事人就该段公路改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中通用条款中约定了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依据专用条款约定,专用条款第16.1条明确约定为不可调整。但原告于2017年3月向我方当事人出具关于水泥价款调整专题报告,但我方当事人未予以同意,并依据合同约定无法给予调整和补贴。但原告某交通工程公司认为该水泥价额变更属于商业变更,为情势变更,有权进行调整。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我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路段向原告某交通工程公司支付调整增加水泥款共计1325340元。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某交通工程公司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合同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约定,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不因物价调整而进行价款调整,当事人双方当然有义务遵守该约定,原告某交通工程公司的要求调整价格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当事人当然有权不同意。

11 Jan 2019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清运作业的,当然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我方当事人与原告A某就某公路段连接线改建工程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原告负责包括土石方清运在内的施工部分。合同签订后原告A某向我方当事人缴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约定天晴则必须进场作业,后我方当事人通知原告A某进场施工后,A某一直拖延,在14天之后才进场施工,此后A某又于2018年10月中旬在未经我方当事人允许情况下擅自退场,我方当事人为不影响工期因此只能找寻其他施工方进行清运作业,现原告A某又以我方当事人将该工程交于其他施工方施工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我方当事人退还原告A某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解除合同协议书。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A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在此案原告A某不仅未依约定按时进场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又擅自离场,不再作业,导致我方当事人工期延误,已经构成了违约,我方当事人当然不可能退还履约保证金。并且原告A某虽然声称因我方原因无法继续施工,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04 Jan 2019

合同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则有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就某县集中供暖改造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并约定了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并交付的当年的11月份之前付至工程款的95% ,我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10月完工并验收合格交付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工程总价款为2305830元,扣除5%的质保金以及被告已经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的60万元工程款,被告仍应当向我方当时支付工程款1590530元,但被告一直以双方未经决算,未达到支付条件,不予支付,遂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90530元,被告以为决算为由抗辩。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1590530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未决算为由的抗辩不成立,因为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合同主要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如不违反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相对人就有义务依据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我方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为由索要工程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当然依法支持。

14 Dec 2018

合同无效但是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且相对人接受的,有权要求相对人履行合同!

案情简介: 2014年某县乡镇土地整治项目指挥部将某建设改造施工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被告A某为某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某建筑公司将该工程交由A某进行施工,2017年7月,A某找到我方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某段公路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108万元。合同中清楚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我方当事人与被告A某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且A某立即找另外公司进行施工。但我方当事人与被告A某就已完工部分进行了结算并向我方当事人出具了结算证明,现我方当事人多次向A某索要工程款566072元,均为得到A某的回复,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某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566072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6072元。 责任承担: 本案例中被告A某一直以我方当事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款项,但实际上其在结算时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接受该段工程,虽然我方当事人没有建设资质,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其实际已经完成部分工程量即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义务,A某也接受了我方当事人的施工工程,因此我方当事人当然有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A某支付相应的款项。  

30 Nov 2018

发包方已经结清款项的,承包方无权向其主张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我方当事人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某别墅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8213425元。2015年6月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将该建设工程中的装修装饰工程分包给某欧式装修装饰公司,并约定价款为6352192元,后该工程主体工程于2017年初竣工验收合格,装修装饰工程于2017年8月竣工验收合格。我方当事人2017年9月份与某建设集团股份公司进行了结算,并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只扣留5%的保证金于质保期满后退还,现某欧式装修装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425156元,被告二我方当事人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某欧式装修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3425156元。 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我方当事人作为总发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当然应当支付工程款,但我方当事人已将合同约定款项全部支付给被告一,而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我方当事人不应当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我方当事人未完成其对被告一的支付义务,其就应当在未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22 Nov 2018

拒不到庭法院仍有权依法缺席判决!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装潢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建某厂二、三、四车间以及地下室的地面防水以及保温工程,单价为39元每平米,后我方当事人与2017年底施工完成,并由被告某装潢公司验收合格,被告已投入使用,但被告某装潢公司至2018年5月仍未支付工程款1099000元,我方当事人多次向其催要均未收到回复,后我方当事人对被告某装潢公司提出要起诉时,其回复起诉也没有钱支付,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装潢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99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某装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99000元。 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某装潢公司在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通知仍不参加庭审的,法院当然有权依据法律进行判决,其这种行为不能使其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16 Nov 2018

以我方当事人未完成工程进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实际已完成的仍应支付!

案情简介:    原告A某于2017年1月承包某小区部分高层的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后A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依据工程进度比例支付,在2017年6月我方当事人向原告A某提交工程进度移交表后,A某向我方当事人出具了一份该款项相应价格的欠条,现工程已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我方当事人依据欠条向A某索要欠付工程款,但A某以工程实际进度并非我方当事人提交进度完成情况为由拒绝支付,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认定该欠条为我方当事人欺诈所出具应当无效。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A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工程进度表以及完成情况是我方当事人聘请专门知识人员评定的,存在一系列证据以及专业公司盖章认定的,并且当时A某也是认可该进度才出具了欠条,因此不存在我方当事人欺诈的行为,所有该欠条真实有效,A某应当依据该欠条支付款项。

08 Nov 2018

有效合同约定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作出法律行为。

案情简介: 某改造工程为招标工程,某镇政府通过招标的形式与某市政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29日,发包人应当办理施工所需要的许可证明,另外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现因发包人原因,至2017年7月份才具备开工条件,但在此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一路飙升,我方当事人向发包人提出价格调整要求,被告某镇政府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我方当事人的请求,致使我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我方当事人现依据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退还我方当事人向被告某镇政府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6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解除原告某市政公司与被告某镇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6万元。 责任承担: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维护自己的权利。各方均有权依据合同主张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