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X月D公司将某工程承包给B公司,C公司为B公司的子公司,有独立的施工资质,但没分包资质。C公司在获得B公司内部承包后又将该工程部分工程分包给A某,A某按约定组织施工,后因为D公司资金原因A某于2014年停止施工,经原被告确认,涉案已施工工程价值XXX元,C公司已向A某分X批次共支付XXX元,尚欠XXX元为结算。现原告A某诉求法院判决B公司、C公司、D公司连带清偿剩余工程款及其利息,并在工程款限额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 A某诉B公司、C公司、D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判决: 一、被告C公司给付原告穆占丰工程款XXX元; 二、被告C公司给付原告穆占丰工程款XXX元的逾期利息(自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D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给付责任; 四、原告A某就上述第一项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责任承担: C公司为B公司的子公司,并且C公司有相应资质,B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C公司属于合法分包,因此C公司与A某所签合同由C公司承担责任。 D公司为发包方,因此应当对其所应付款项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意义: 近年来,很多公司在与对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没有资质但挂靠其名下的第三人,并且以个人协议的方式约定因该工程引起的纠纷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行为。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双方协议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出现纠纷后,经查明其确实为转包或分包并且需要承担责任的,仍要对实际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为合法分包的则由被分包方承担责任。 专业建议: 1、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专业性的法律问题应当寻求专业人士解读和帮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